高利转贷罪疑难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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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利转贷罪疑难问题研究吴洁祯温军粮摘 要:高利转贷罪中牟利故意的产生时间不影响本罪构成,即行为人在套取金 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再形成转贷牟利的故意的,同样可以构成高利转贷罪;只要转 贷利率高于贷款利率,即可认定为“高利”;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对行为人 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予以扣除,对于行为人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除 利息以外的其他支出、以及在其进行转贷行为时所支付的中介费等费用则不应扣 除。对司法实践中利用“资金池”进行贷款错配的行为、利用自有资金转贷的行 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信贷资金后未用于转贷的行为,均为可评价为刑法意 义上的高利转贷行为。同时,笔者考察了 2019年至2021年3
2、月期间共95份高 利转贷案件的刑事判决书,对高利转贷罪适用的司法现状进行了分析。关键词:高利转贷罪;转贷牟利目的;高利;实证研究我国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 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设立以来没有经历 修改,也没有配套专门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案例较少,理论界对于转贷牟利 目的的认定、“套取”行为的定义、“高利”标准等问题争议不断。本文就高利转 贷罪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展开讨论,同时筛选了近百个高利转贷判例进行分析, 以厘清高利转贷罪司法适用的现状。一、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套取行为的定义“套取”,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即
3、以非法手段获取。具体到高利转贷罪中, 是指行为人以虚构贷款理由、隐瞒贷款真实去向的手段,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资 金。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没有如实向金融机构申报贷款的真实用途,将本该按 照约定使用的信贷资金用于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即符合“套取”的认定条件,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775页。 行为人有无提供抵押物不影响“套取”行为的认定。(二)“转贷牟利目的”产生的时间关于“转贷牟利目的”最激烈的争议,是转贷牟利的故意是否必须形成于套 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前或之时。有学者认为,高利转贷罪的牟利故意产生于套 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之前是本罪成立的充要条件。笔者认为,牟利故意的产生 时
4、间不影响本罪构成,即行为人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再形成转贷牟利的故 意的,同样可以构成高利转贷罪。究其原因,一是借款人如实申报的义务贯彻在 贷款申请、发放、使用的全过程。现实中,有些借款人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 确是出于生产、经营等正当需求,但在贷款发放后,因经营策略、项目变故等原 因使得原约定的贷款用途无法实现,继而产生转贷牟利的故意。有观点认为,采 用绝对化的条件关系说,把合法借贷的先前行为当做高利转贷的一个必不可少的 条件,这一观点在本质上有违刑法归责的主客观一致的原则。笔者认为,我国 信贷管理制度包括合法取得贷款和如约使用贷款等行为,只要违反其中一项即构 成“套取”。根据个人贷款管
5、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 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借款人有如实报告资金用途和去向的义务。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贷款人在支付后需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 则有如实申报贷款用途、配合贷款人相关检查的义务。前述情况下,原贷款项目 出于其他原因不需要使用信贷资金,借款人应当如实向金融机构报告,返还资金 或再行协商,行为人不可自行处置信贷资金,更不能将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原因之二,在于套取行为完成后形成的转贷牟利目的不属于事后故意,而是 事中故意。高利转贷的行为包括两个要件,一个是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另 一个是将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只套取不转贷是不可能构成本罪的。
6、行为人在 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产生转贷牟利的目的,是犯罪过程中产生的故意,不会 对本罪定性产生影响。(三)“高利”的界定关于“高利”的标准,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标准是,“高利”的认 定应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刘宪权:高利转贷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第41页。-彭群、王引:高利转贷罪的核心要件及适用研窕,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4期(下 以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认定。第二种标准是,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 较高比例认定。第三种标准是,以高于涉案贷款的贷出利率认定,高出比例在所 不论。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首先,高利
7、转贷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对信贷资金 的发放秩序和利率管理制度,而以高利放贷侵害的是关于民间借贷的金融管理秩 序,2019年7月份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高 利贷”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规制,可见高利转贷和高利放贷二者之间有性质上的 区别,没有必要将本罪的“高利”作缩小解释,而将“高利”认定为将银行信贷 资金以高于借款人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更有利于实现高利转贷罪的立法初衷。 其次,本罪入罪的标准是高利转贷的违法所得数额,如果对“高利”的标准作限 制,很容易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的乱象,一种可能是转贷本金数额大、利率低、 违法所得多的行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而转贷本金数额小、利率高
8、、违法所得少 的行为反而构罪;另一种可能是在转贷本金数额等同的情况下,贷款利率低、转 贷利率大大高于贷款利率但不超过“高利”标准、违法所得数额较多的行为不构 成高利转贷罪,而贷款利率高、转贷利率稍高于贷款利率但达到“高利”标准、 违法所得数额较少的行为反而构成犯罪。再者,如果采纳上述第二种标准,因“较 高比例”含义模糊,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而调整,“较 高比例”不确定性大,司法实践中对“较高比例”难以操作,民众也会因为法律 规定不明而无所适从。(四)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高利转贷罪是数额犯,违法所得是本罪的构罪标准。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 当对行为人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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