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零售企业安全监督检查要点操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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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盐零售企业安全监督检查要点操作指南项目代码检查项目内容代码检查内容检查要点法律规定内容法律条文指引1经营资质IO1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1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1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法第35、122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5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4、19、23、26、27、45、48、49条;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6、21条。2.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2.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3.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行为。3.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102实
2、际经营情况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相符1.经营场所地址是否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一致。1.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2.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是否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2.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3.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3.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
3、申请人。103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和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6、48条。项目代码检查项目内容代码检查内容检查要点法律规定内容法律条文指引2经营条件201食盐贮存1.经营场所和库房是否卫生整洁。1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食品安全法第33、132条;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14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8、9、15、16条。2.经营的设施或设备是否有相应的消毒、采光、照明、通风、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或者设备。2.经营的设施或设备有相应的消毒、采光、照明、通风、防尘
4、、防蝇、防鼠、防虫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或者设备。3.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3.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25米以上)距离。4.食盐贮存区是否存在食盐与非食盐混放情形。4.禁止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运输或者混合存储。5.是否存在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5.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或者混合存储。6.贮存的食盐是否符合离墙、离地等要求。6.食盐在库房应当离地(10厘米以上)、离墙摆放。7.在外设置仓库是否备案。7.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场所之外设有仓储设施的,应当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13、70条。202食
5、松委托贮存1.委托贮存食盐是否对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1.食品经营者委托贮存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5、69条。2.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食品的,是否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食品的,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3.记录保存期限是否少于贮存结束后2在。3.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项目代码检查项目内容代码检查内容检查要点法律规定内容法律条文指引3自查制度301建立自查制度1 .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2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否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6、(1)日常自查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等;(2)自查情况的记录方式等;(3)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4)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时限及程序要求。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法第47、126条;2.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
7、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条;302落实自查制度1 .是否按照自查制度规定的频次要求,定期对食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2 .对日常自查发现的问题,是否逐项分析原因并立即进行整改。3 .自查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是否停止经营,并报告。4 .开展自查是否有自查记录。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项目代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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