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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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的要求,社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宜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二、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 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协 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四、食品安全管理 人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暂停患有 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 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 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周检查所有记录表格,发现异常情况时, 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整改措施。六、负责与保证食品安全有 关的其他管理工作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要求,制定本预案。一、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领导小组, 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二、定期检查各项食 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三、 发现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立即停止经营,采取公 告或通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3、相关供货者停止生产经 营。四、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 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 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五、配合相关 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 品,不得拒绝。六、不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隐 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三、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对经营过程中各关键环节(食品原料采购、运输、验收、贮存、 加工过程、销售等)进行全程控制,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 加工制作、成品供
4、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防止食品在存放、操 作中产生交叉污染,确保食品安全。一、采购:选择的供货者 应具有相关合法资质。与固定供货者签订供货协议,明确各自 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根据每种原料的安全特性、风险高低 及预期用途,确定对其供货者的管控力度,建立供货者评价和 退出机制。二、运输:运输前,对运输车辆或容器进行清洁, 防止食品受到污染。运输过程中,做好防尘、防水,食品与非 食品、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 品)应分隔,食品包装完整、清洁,防止食品受到污染。运输 食品的温度、湿度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不得!各食品与有 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运输食品和运输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不
5、 得混用。三、验收及贮存: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 品贮存管理制度。遵循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使用食品原 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时清理腐败变质等感官性 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等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四、食品加工制作环节: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与场 所、设施、设备等条件相匹配。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不同存 在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其盛放容器 和加工7制作工具分类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接触食品 的容器和工具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或者接触不洁物。食品处 理区内不 得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不得在辅助区(如卫生 间、更衣区等)内加工制作食品、清洗消
6、毒餐饮具;餐饮服务 场所内不得饲养和宰杀禽、畜等动物。用于烹饪的调味料盛放 器皿应保持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按要求 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五、成品供应: 加工制作好的成品宜当餐供应,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工具使 用前应清洗消毒,加工制作围边、盘花等的材料应符合食品安 全要求,使用前应清洗消毒。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高危易腐食品,应在高于60。C或低于8。C的条件下存放。在860。C条件下存放超 过2小时,且 未发生感官性状变化的,应再加热后方可供餐。供餐过程中, 应对食品采取有效
7、防护措施,避免食品受到污染。使用传递设 施(如升降笼、食梯、滑道等)的,应保持传递设施清洁。外 卖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C以上(热藏)的,其食用时限为烧 熟后4小时内。宜在食品盛放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食品加工 制作时间和食用时限,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宜对食 品盛放容器或者包装进行封签四、从业人员健康与培训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清洁操作区内的加工制作及切菜、 配菜、烹饪、传菜、餐饮具清洗消毒)的从业人员(包括新参 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 查。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
8、康状 况进行检查。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 感染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报告,暂停从 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 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三、手 部有伤口的从业人员,使用的创可贴宜颜色鲜明,并及时更换。 佩戴一次性手套后,可从事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 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 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 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五、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 品安全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内容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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