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公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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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权益,提高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管工作透明度,根据省有关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的意见,结合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社会公开的事项。第三条行政执法公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第四条公开信息的内容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凡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特殊敏感信
2、息不得公开。第五条公开时机。一般信息应当主动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一般应在完成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后予以公开,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信息需要公开的经审核后予以公开。第二章行政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和信息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为:(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公开以下与执法相关的信息:(一)执法职责:包括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律职责,政府有关“三定方案”赋予的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责分工等;(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三)执法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批、决定、执行等各执法环节和执法文书,以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四)执法制度:包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投诉举报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服务窗口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负责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等有关执法工作的相关配套制度;(五)执法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作出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六)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名单及身份信息等;(七)行政审批:包括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事项等应该公开的相关内容;(A)监督检查: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要在监督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方式、手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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