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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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htm1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23-12-0910:50:33字号:小大打印本页目录一.李某与某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吴某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三、郑某与某儿童食品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四.魏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五、江某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构成经营者明知李某与某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食品已过标明的保质期,但经营者仍然销售,消费者主张食品经营者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明知
2、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简要案情】2018年10月22日,李某在某购物广场购买呛面馒头一袋,该商品外包装载明该食品保质期至2018年10月20日。购买后发现该食品为过期食品。李某认为该购物广场的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给予原告赔偿金1000JUo【判决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为主张其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向法院提交了购物发票、照片、商品实物,原告证据已经形成锁链,作为消费者其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销售者
3、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现案涉商品出售的日期已经超过保质期,应当认定某购物广场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原告主张赔偿款IOOO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判决某购物广场退还李某货款并支付李某赔偿金1000元
4、。【司法解释相关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案例二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构成经营者明知一吴某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经营者怠于履
5、行进货查验义务即对食品进行销售,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售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简要案情】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网络店铺。2018年4月,吴某在该公司开设的网络店铺购买一盒天然虫草素含片。该商品的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8年2月9日,保质期24个月,产品参数显示了涉案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号以及执行许可证标号。吴某收到商品后认为与平台页面显示信息不符,后向当地食药监局投诉。经食药监局调查发现,吴某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的天然虫草素含片上标注的生产日期2018年2月9日晚于案涉产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2015年12月16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6、接受调查时承认销售事实,并表示案涉商品于产品生产许可证失效前所生产,其在接到吴某订单后直接联系生产商发货,生产商将案涉商品生产日期改为2018年2月9日并直接发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查验产品的相关生产资质材料即委托生产商发货。食药监局认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对其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对其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判决理由】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7、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就本案查明事实,食药监局向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该公司在案涉产品进货时未履行查验义务,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认可其未对案涉产品进行检查。该公司怠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即对案涉产品进行销售,致超过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涉案产品售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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