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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91.100.30Q13T/ZACAXXXXX-XXXX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规程Managementru1esfor1aboratoriesofready-mixedconcreteenterprise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征求意见稿)2018-08-17-XX-XX发布XXXX-XX-XX实施浙江省质量合格评定协会发布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合格评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合格评定协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本标
2、准参与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试验工作管理及技术资料管理等内容。本标准仅适用于预拌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75通用硅酸盐水泥GB/T1345-2005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GB/T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2419-2005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GB8076混凝土外加剂GB/T
3、14902预拌混凝土GB/T1804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27690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GB/T50080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10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1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JC/T682水泥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JC/T724水泥胶砂电动抗折试验机JC/T727水泥净浆标准稠度与凝结时间测定仪JC/T729水泥净浆搅拌机JC/T955水泥安定性试验用沸煮箱JC/T956勃氏透气仪JG/T244混凝土试验用搅拌机JGJ52普通混凝土
4、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5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63混凝土用水标准3术语和定义试验室Iaboratories预拌混凝土企业内部设置的从事原材料、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及技术活动的部门。4基本规定4.1 试验工作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4.2 试验室应对出具试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4.3 试验室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相关管理制度参见附录A。4.4 试验室应建立试验结果台帐。4. 5试验室应参加能力验证或试验室间比对活动。4.6技术资料的填写应内容齐全、字迹清晰、书写规范,并符合有关规定。5试验工作管理5. 1人员1.1.1 试验人员的配
5、置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企业应配备的试验人员不少于4人。1.1.2 试验员应熟悉相关技术标准和试验操作要点,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1.1.3 应按要求配备试验室。1.1.4 试验室主任应具有2年以上从事建材检测或工程检测或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1.1.5 企业应建立试验人员技术档案。5.2 场地与设施5. 2.1试验室应单独设置水泥室、骨料室、材料成型室、试配室、力学室、天平室、标养室、留样室、档案室等。6. 2.2有温度、湿度要求的试验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7. 2.3企业标养室面积应不小于30m2o5.3 仪器、设备5.3.1应配置的检验仪器
6、、设备企业试验室配备的检验仪器、设备参见附录B。5.3.2试验室应建立完整的试验仪器、设备台帐和档案。5.3.3试验仪器、设备应定期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单位对其进行检定或校准。5.3.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试验仪器设备应进行检定或校准:a)首次使用前;b)可能对测试结果有影响的维修、改造或移动后;c)停用后再次投入使用前。5.3.5内部校准的仪器、设备内部校准的仪器设备包括水泥试模、混凝土试模、水泥试验筛,内部校准应确保:a)校准设备的标准器满足计量溯源要求;b)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经培训和授权;c)环境和设施满足校准方法的要求;d)编制自校规程,优先采用标准方法(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
7、非标准方法使用前应经确认;e)保存内部校准的记录。5.3.6试验仪器、设备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继续使用:a)当仪器设备在量程刻度范围内出现裂痕、磨损、破坏、刻度不清或其它影响测量精度等问题时;b)当仪器、设备出现显示缺损、不清或按键不灵敏等故障时。5.3.7对于使用频次高或易产生漂移的试验仪器、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宜对其进行期间核查,并做好记录。5.3.8试验仪器、设备应有明显的检定或校准标识,标识的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使用状态、有效期。5.3.9试验仪器、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及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5. 3.10用于现场测试的试验仪器、设备,应建立领用和归还台帐,记录仪器设备
8、完好情况及其它相关信息。5.4 环境要求5. 4.1试验室内各种检验仪器、设备布局应合理并符合试验工作要求。6. 4.2试验区应与办公区分开,并应有明显标识;与试验无关的人员限制进入试验区。7. 4.3试验场所的环境应符合试验工作要求,并做好相应记录。8. 4.4工作场所的卫生、噪声、电磁场、震动等环境因素不得影响试验工作。9. 4.5试验工作过程中产生的震动及废水、废气、废弃物、噪声、有毒物质的处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安全的相关规定。5.5 检验试验要求5.5.1试验室使用的标准规范应有效,试验室可根据需要使用附录C中的标准和规范。5.5.2试验室在试样(件)的接收、存放和测试过程中,
9、应对试样(件)做出唯一性标识和状态标识。5.5.3试验人员应严格按照试验标准和方法开展检测工作。5.5.4试验人员在开展试验工作前、后及过程中应检查所用仪器设备的工作状态,并做好记录。确认仪器设备正常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5.5.5试验工作对环境温度、湿度有要求时,在开展检测工作前、后及过程中应控制环境的温度、湿度,并做好记录。5.5.6试验人员在开展试验工作前应对试样(件)的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5.5.7试验人员应真实记录检测数据,并由专人进行校核。5.6原材料检验5.6.1一般规定5.6.1.1试验室应制定原材料质量控制文件,保证使用的原材料符合要求。5.6.1.2原材料质量应符合现行
10、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原材料进场时应按批检查其规格、型号、外观和质量证明文件等。5.6.1.3原材料进场后应按照现行标准要求,按批取样试(检)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原材料。5.6.1.4原材料主要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及取样频次按T/ZACAXXXX-XXXX中附录A的规定。当合同有特殊要求时,按合同约定执行。5.6.1.5材料进场时应按规定取样、留样。胶凝材料、骨料、外加剂应留样封存,留样存放时间应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有关规定。5.6.1.6当原材料的检验结果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时,应及时停止使用,做好相关记录,并向企业相关部门反映,采取措施处理。5.6.1.7当采用新品种原材料时,应有充
11、足的技术依据,并在使用前进行试验论证,验证符合要求方可使用,且其掺量应根据试验确定。5.6.2水泥5.6.2.1水泥应符合GB175的要求,采用其他水泥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5.6.2.2水泥进场时,应附有水泥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文件。5.6.2,3水泥进场时应按T/ZACAXXXX-XXXX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检验。5.6.3矿物掺合料5.6.3.1矿物掺合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品种宜为粉煤灰、矿渣粉、硅灰、石灰石粉等。5.6.3.2粉煤灰进场时应按T/ZACAXXXX-XXXX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GB/T1596的规定。5.6.3.3矿渣粉进场时应按T/ZACAXXXX-X
12、XXX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GB/T18046的规定。5.6.3.4硅灰进场时应按T/ZACAXXXX-XXXX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GB/T27690的规定。5.6.3.5其他矿物掺合料进场时应按现行相关标准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5.6.4外加剂5.6.4.1外加剂应符合GB8076等有关标准规定。5.6.4.2外加剂使用前应对其与水泥和矿物掺合料的相容性进行试(检)验,按GB50119进行相容性试(检)验并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5.6.4.3外加剂进场时应按T/ZACAXXXX-XXXX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5.6
13、.5砂5.6.5.1砂的取样要求、检验方法及质量应符合JGJ52的规定。5.6.5.2砂进场时应按T/ZACAXXXX-XXXX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检验。对于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5.6.5.3不同品种的砂混合使用时,混合砂的比例应经试验确定。5.6.6石5.6.6.1碎(卵)石的取样要求、检验方法及质量应符合JGJ52的规定。5.6.6.2碎(卵)石进场时应应按T/ZACAXXXX-XXXX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检验。5.6.7水拌合用水应符合JGJ63的规定。5. 6.8其他原材料用于混凝土中的其他原材料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5.7配合比确定5.7.1一般规定
14、5.7.1.1预拌混凝土批量生产前应根据技术要求、施工条件及原材料的性能等进行配合比设计。5.7.1.2配合比设计应采用实际生产中所使用的原材料,并应满足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5.7.1.3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依据JGJ55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其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相应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7.1.4混凝土试配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进行搅拌,搅拌机应符合现行标准JG/T244的规定,搅拌方法宜与实际生产方法相同。5.7.1.5每盘混凝土试配的最小搅拌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并不小于搅拌机公称容量的1/4且不大于搅拌机公称容量。表1混凝土试配的最小搅拌量粗骨料最大公称粒径(廊)拌合物数量(1)
15、31.5205.7,1.6在试拌配合比基础上进行混凝土强度试验,根据JGJ55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实践经验,进行配合比调整,确定生产配合比。5.7.1.7配合比调整后,应测定拌合物水溶性氯离子含量,试验结果应符合JGJ55的规定。5.7.1.8有耐久性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应进行相关耐久性试验验证。5.7.1.9试验室可根据常用材料设计出常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备用,并应在启用过程中予以验证或调整。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a)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时;b)水泥、外加剂或矿物掺合料等原材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时。5.7.1.10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能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5.7.2混凝土检验5.7.2.1一般规定5.7.2.1.1混凝土应依据相应的性能要求进行检验,其检验项目、抽样规则、试验方法、判定规则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5.7.2.1.2预拌混凝土应进行出厂检验,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出厂。5.7.2.2拌合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