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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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青海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技奖)评审工作的科学、权威、公正,根据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倩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科技奖中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以下简称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简称科技合作奖)五个奖项的提名、受理、评审、授奖等活动。第三条科技奖的提名、受理、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三评二审”和
2、公示异议制度。第四条科技奖重点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高技术产业化和促进经济社会进步等方面获得的重大科技成果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第五条科技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六条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规划和指导。科技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承担科技奖评审和监督的具体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科技奖相关规则、标准、程序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设在省科技厅,承担科技奖的日常管理工作,省奖励办主任由省科技厅厅长
3、担任。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标准第一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第七条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长期在青海省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为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特别是在高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取得具有系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引领了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创造了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本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二应具有高原特色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突破,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推动了该学科领域的实质性进展,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
4、做出了重大贡献,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第二节自然科学奖第八条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应提供公开发表一年以上的代表性论文或著作。第九条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应在科学发现中作出实质性贡献,且为提供的代表性论著的作者。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第十条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在科学上取得重大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前人尚未发现或阐明,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极大推动了相关学科的发展,或为相关技术突唠是供关键理论基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
5、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有效促进了相关学科的发展,或为相关技术突破提供理论基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在科学上取得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对相关学科的发展有重要意义,为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三节技术发明奖第十一条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应取得有效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二条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应在技术发明或转化应用中作出实质性贡献,为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技术发明奖一等
6、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第十三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在保障国家安全、产业安全的基础性、核心性技术方面取得行业重大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作用重大,通过转化显著提升了行业核心竞争力,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在保障国家安全、产业安全的基础性、核心性技术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对行业技术优化升级作用较大,通过成果转化明显提升了产业核心竞争力,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属国内首创的技术发明,在保障国家安全、产业安全的基础性、核心性技术方面取得一定突破,对行业技术优化
7、升级有一定的作用,通过成果转化较好提升了产业核心竞争力,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四节科技进步奖第十四条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下列几个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且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实施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生物新品种等研究开发中做出重大科技创新的;引进、吸收、转化新技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在基础性科技工作和科普等社会公益性科技工作中获得重大成果的;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在关键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的。第十五条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项目总体研翊口技术方案设计中提出学术思想的组织者;(二)解决关键性技术
8、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的主要贡献者;(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特别是在高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实施者。第十六条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第十七条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二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第十八条科技进步奖项目授奖等级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面向融入国家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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