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地区督查激励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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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地区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3)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的地市督查激励实施办法(发改办环资(2023)131号)要求,为适应“十四五”时期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创新、理论创新、实践创新、模式探索等成效显著市(州)及县(市、区、行委)督查激励工作,助力我省率先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建设高地,为我省推荐申报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地市奠定基础,对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督查激励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23)7号
2、),特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督查激励”,是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的地市督查激励实施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督查激励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要求,根据典型引路、激励少数、培育多数、带动全民的原则,充分发挥督查激励和示范引领作用,受到督查激励的地区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安排时,措施有力、成效明显,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部门实施、地区申报、部门考评、省政府督查室审核把关、省政府审定同意”的程序进行,经省发展改革委综合评审,研究提出督查激励
3、名单,经省政府督查室审核后报送省政府给予督查表扬,并落实具体激励支持措施。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办法的要求,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督查激励评估上报和具体激励支持措施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督查激励申请推荐评优的组织实施,具体包括明确工作程序、组织推荐地区、报送申请材料、统筹本地区资源予以激励等。第六条各市(州)和县(市、区、行委)可根据自身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分别向省级和市(州)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督查激励申请。第七条申请督查激励的主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市(州)级申请条件1 .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创新
4、、模式探索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形成典型经验模式,在全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2 .近三年内,获得过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肯定性批示;或获得过中央和国家机关生态文明领域经验模式推广、现场会或系统会典型发言、通报表扬的;或获得过国家或省级政府部门生态文明领域试点示范的。(二)县(市、区、行委)级申请条件1 .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创新、模式探索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形成典型经验模式,在全国或同类型区域、全省范围具有示范引领作用。2 .近三年内,获得过中央领导、省级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肯定性批示;或获得过市(州)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单位生态文明领域经验模式推广、现场会或系统会典型发
5、言、通报表扬的;或获得过市(州)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生态文明领域试点示范的。第八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督查激励:(一)在党中央、国务院督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中,相关工作当年被列为负面典型并通报批评的。(二)生态文明领域相关工作当年被中央和国家机关或省级政府通报批评的。(三)在生态文明领域当年发生过重大负面舆情的。(四)近三年内,申请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影响督查激励评估的。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督查激励按照“地区申报、市(州)推荐、部门评估”的总体流程开展。第十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州),按照有关条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督查激励申请;县(市、区、行委
6、)按照有关条件向市(州)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督查激励申请。国家公园管理部门指导相关重点地区做好申请督查激励相关工作。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做法和亮点成效(含生态文明建设指标表)、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模式经验案例。生态文明建设指标表应体现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环境保护、生态治理、资源节约等方面指标。第十一条市(州)级和县(市、区、行委)级申请督查激励工作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会同市(州)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推荐意见,经报市(州)政府同意后,将推荐意见、申请材料等于当年4月1日前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生态文明建设处),不按规定时间报
7、送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市(州)级每年申请推荐1次,县(市、区、行委)级地区每年推荐名额原则上不多于2个县(U)O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精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地市进行实地查验和综合评估;省发展改革委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指导,严格审核把关,做到规范评审,客观公正提出初步推荐名单。省发展改革委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确定推荐名单,在门户网站公示后,于4月底前将建议督查激励名单报送省政府督查室。每年建议督查激励的名单,原则上不超过2个市(州)和5个县(市、区、行委)。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十三条在组织推荐时,各地区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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