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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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一、实行导师制的青年教师范围和方法凡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新参加工作或从事大学教学工作不满三年、中级(不含中级)以下职称的专任教师均属于实行导师制的范围。青年教师培养实行“三定”原则,即:定导师、定培养目标、定培养时间。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必须经过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培养。培养目标由各系和教研室按照专业和学科建设的要求确定,签订培养目标责任书。培养时间一般为一至二年,视情况终止或延期。未接受导师指导或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不能作为基础课程和主要专业课的主讲教师。二、导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一)担任青年教师的导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与被指导教师的专业或研
2、究方向相同或相近。2 .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工作认真负责。3 .近两年为学生主讲课程,教学效果良好,具备指导青年教师的意愿和能力。4 .导师由各系进行聘任和考核,并报学校教研处备案。原则上每名导师最多可指导2名青年教师。导师的确定采取青年教师自选和各系委派相结合的方式,新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应在一个月内确定导师。青年教师的导师要相对稳定,一般情况下,指导期内不得更换。(二)导师的职责1 .全面了解所指导青年教师的思想表现和业务工作情况,注重青年教师师德的培养,并根据其知识结构和拟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明确培养目标,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养方案,上报所在系审核同意后实
3、施。2 .督促青年教师参加教学技能培训,提高专业应用能力。3 .结合学科发展、课程建设内容和特点,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实践,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学质量。4 .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熟悉并把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规范。5 .在修改教案、指导试讲的基础上,负责向所在系部提出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是否具有独立开课能力的评价意见,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继续培养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建议。6 .指导青年教师开设课程,每学期随堂指导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参加听课)不少于10学时。7 .导师要认真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管理:原则上,青年教师在接受指导期间,应当承担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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