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领域服务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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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领域服务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大行动”十大创新、市委五个聚焦和工委全面提质十大行动,充分发挥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大自然资源领域支持项目建设力度,积极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综合类),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加强耕地保护奖励激励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所有经批准实施的占用耕地项目,必须在实施前完成补充耕地,做到先进后出、以进定出。按照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
2、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落实“进出平衡。进出平衡由各镇街组织开展耕地”进出平衡需求调查,形成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意见。区自然资源部门汇总后形成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并上报市级审批通过后实施。”进出平衡由镇街或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将复垦耕地地块相关信息录入耕地进出平衡管理系统,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街进行奖励激励。每年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相关要求以及市级相关标准,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
3、突出的镇街进行奖励激励,对上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前5名的镇街,分别奖励50亩计划指标和40万元资金奖励,奖励计划指标应优先保障区域内高质量发展项目以及乡木时辰兴、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社会民生项目,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区自然资源部门积极争取获得省级奖励激励。区内相关奖励激励资金根据资金来源(省级资金奖励或区财政资金奖励)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各镇街二、妥善处理未供即用土地妥善处理政府主导的未供即用土地。对由政府主导以提前介入方式建设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符合土地划拨目录的,由用地单倒是出申
4、请,经区住建、发改等相关部门批准后,区自然资源局按照划拨方式完善手续,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完善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房改房、集资房,可由单位提出申请、区自然资源局按划拨方式完善用地手续。对于其他建设项目,按照实际情况,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文体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由投资建设单位取得相关立项文件后提出用地申请经区政府用地批准后,区自然资源局直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
5、以及不能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由所在功能区、镇街或者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由区自然资源局集中打包办理区政府用地批准文件,直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妥善处置项目已开发建设完成的未供即用土地。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妥善处置已开发建设完成的项目用地。已建成项目用地应具备以下条件:1.对未批先建所涉及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2.在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中为建设用地;3.在2023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中为建设用地;4.与生态红线、908岸线、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河湖控制等各类保护控制线不冲突;5.项目使用用途与现行城市规划用途不符的,不占用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
6、务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绿地等强制性内容;6.项目建设内容与区域发展定位、规划主导功能存在冲突的,应针对环保、安全、防灾、社会稳定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用途与空间规划一致的,确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区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用地单位对现有建筑物安全鉴定,处罚到位且建筑物符合安全要求的,区自然资源局为其完善用地手续,用地单位取得土地后按程序补办建筑物规划审批手续。用途与国土空间规划不一致的,在不违反现行规划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不与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矛盾冲突的前提下,由区自然资源局对允许保留的建设内容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采取短期租赁等方式为其完善用地手续,租
7、赁价格根据土地评估价格结合租赁年期确定,租赁年期由用地单彳调出申请,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并在合同中明确到期退出土地或改变用途开发建设的相关要求。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各大功能区、各镇街三、完善土地调整利用政策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办理征收后难以实施征地拆迁程序,确实无法供应的,由功能区、镇街提出申请,区自然资源局按程序提请原批准机关调整有关批准文件,并明确调整后的权属归属。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因征地、拆迁无法实施或因规划调整、海岸线划定、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水源保护地等原因导致整宗地或部分不具备供地条件,且未改变现状的,由功能区、镇街提
8、出申请,区自然资源局按程序提请原批准机关对有关用地批准文件进行调整,明确调整后的权属归属,逐级上报变更备案信息。闲置土地因上述原因无法开发利用的,先行办理土地收回手续,撤销原供地合同后按调整利用政策办理。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各大功能区、各镇街四、创新用地监管模式结合”标准地等供地方式改革,用地项目落实“双合同监管机制。在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功能区、镇街或招商单位与受让单位签订建设项目产业发展协议,明确项目投入产出、建设要求、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内容,受让单位并应在出让合同签订前按照产业发展协议向各大功能区或镇街提供银行履约保函。由各大功能区或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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