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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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制度,是指运用审计方法,依法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监督和评价。第三条市园林和林业局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抽调财务审计处、政策法规处、机关纪委等工作人员组成内部审计工作组(以下简称内审组),财务审计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内审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内
2、部审计部门(协会)的业务指导。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规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遵守有关回避规定。第六条内审组根据年度内审计划、局领导的授权,审查和评价下列事项:(一)局属单位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二)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三)局属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四)局属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五)局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审计事项。第七条内部财务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局机关和局属全额事业单位由财务审计处负责组织,其他局属单位由本单位负责组织。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
3、合法(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第九条局机关和局属全额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一)实施审计前10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二)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三)内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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