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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成立由矿长为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各部室、区队为成员的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矿长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专职职业卫生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日常开展。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各部室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4、由安环部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5、由安环部组织对劳
2、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6、安环部协助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开展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法规标准。汇总审批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7、安环部定期组织各部室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和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现象,有权责令改正。8、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发生,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1、煤矿各部室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已进、新进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3、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
4、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5、煤矿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学习,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6、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委托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7、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8、按国家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
5、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为了规范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制定本办法。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申报,并接受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的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健委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6、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4、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5、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申报变更:(-)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
7、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6、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7、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8、严格按照卫生处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四、职业病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一、培训内容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8、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二、培训的对象与方式1,新进企业职工的培训:矿级、区队、班组三级教育。2、部门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3、班组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4、临时工的教育。5、定期教育。三、培训时间1、矿长、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一年复训一次。2、粉尘、噪声职业卫生监测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3、全员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每年不少于2学时。四、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1、职业危害预防领导小组组织培训。2、经费保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联合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9、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十七条第十项“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3、职业危害预防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作他用。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达到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从业人员健康影响的目的,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吸、除、阻、隔等措施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
10、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3、凡煤矿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4、设立专职人员负责职业卫生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5、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6、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检测仪器名称及数量:我煤矿拥有防尘水池2个;粉尘检测仪1台;噪音监测设备:4台。7、设备与物资部和安全环保部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
11、包括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更新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8、现场生产人员和设备不得损坏、破坏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违者按“三违”论处。9、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部门应对我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保持引水装置畅通,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理,不得拖延。其余各部门有协助义务。10、对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仪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正,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性。11、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旁设置说明牌版,牌版上标明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功能用途及使用注意事项。12、煤矿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
12、,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保养等情况应设立档案。13、设立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各部门,使各部门人员对设置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性质、用途充分了解并加以保护。14、煤矿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1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严重损坏并危及安全生产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待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修完毕后下达作业命令时,方可恢复生产。16、煤矿定期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
13、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17、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安全环保部。18、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4、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2)不得缩小发放范围和降低标准;严格控制计
14、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综合行政部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5、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Io512008执行,由综合科负责职
15、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材料员负责保管与发放工作。(1)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账,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劳动防护用品。(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6、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七、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为了做好露天煤矿职业卫生监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矿长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安环部负责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