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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露天煤矿及各外委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故发生,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科室及各外委施工单位以及公司机关驻矿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各科室及各外委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事故、报告火警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各科室各外委施工单位人员都有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五条为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确定为矿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副矿长为
2、矿消防安全管理人,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科室副职或主管为本科室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矿安环科是矿消防安全业务管理科室,负责督察督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第七条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条例、行业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编制并审批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每月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可与矿月度安全办公会议合并召开),对矿本月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对下月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安排和要求。(四)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五)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及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六)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
3、,并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七)对矿各科室、各外委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月度考核。第八条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成员:第九条职责:(一)制定年度消防安全管理计划,组织和落实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二)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指导及奖惩。(四)掌握分管范围内消防安全情况,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消除,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立即上报,并采取防护措施。(五)积极配合消防管理部室组织的防火检查,对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六)火灾发生时,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履行职责。(七)确定本部室兼职消防员,配合消防安全业务管理部室做好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八)
4、每月组织本科室、所属单位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学习。(九)每周组织消防安全隐患自查,对检查出的隐患限期进行整改。(十)各区域每日组织防火巡查,将检查结果填写在记录表内。第三章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第十条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上报消防安全业务管理科室进行备案。第十一条各部室各外委单位应将易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及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同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识,实行严格的消防管控。第十二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施工现场应保证消防通道通畅、标识标牌明显、器材设备符合规定。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
5、材,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挪作他用。(二)施工现场要明确划分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地及仓库和生活区等,各区域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工棚或临时宿舍的搭建及间距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临时宿舍尽可能搭建在离开建筑物20米以外,并不得搭在高压架空线路下方,应与高压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三)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四)施工现场仓库、木工棚及易燃易爆物堆放处等,应张贴(悬挂)醒目的防火标识。(五)施工现场和宿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设施、器材、(六)实行消防安全防火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并划分防火责任区。第十三条在确定总体设计布局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
6、目及技术改造和设备安装时应符合防火安全规范。第十四条库房消防安全管理:相关部室、外委施工单位应加强库房日常消防管理。库房是储备各类生产、生活物资的重要场所,库内成品和物资材料要布置规范,堆放合理,保持消防通道畅通。设置禁烟标识,严禁在库区内外敷设和临时架设照明线路,禁止在库内外使用明火,及时清理库房、货场内的易燃物。第十五条相关科室、外委施工单位应加强档案室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室材料要分类,使用铁文件柜存放,材料要摆放整齐,非档案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室内必须设置禁烟标识,室内照明线路敷设要整齐合理,严禁在室内存放各类易燃杂物,禁止在室内使用明火,下班前要对室内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并将室内电源
7、切断方能离开。第十六条各科室各外委单位应加强集体活动期间消防安全管理,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必要时由安环科向当地公安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举办。第十七条根据消防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宿舍管理部门对宿舍的安全负责,各住宿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第十八条各科室及各外委单位应加强大型文艺、篝火晚会期间消防安全管理。举办焰火晚会、大型文艺节目汇演活动时,应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必须由安环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必要时由安环科向当地公安消防科室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举办。第十九条各科室及各外委单位应加强锅炉房的消防安全管理。锅炉房是冬季供暖的重要场所,各岗位值班人员除负责设备安全运行外,
8、必须对所属机房、泵房范围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各级管理人员要定期定时对所属范围进行检查,锅炉房24小时要有专人值班,认真监护各种仪表运行情况,并逐项填写运行记录,及时排除故障,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第二十条各外委单位应加强油库消防安全管理。外来人员禁止进入,确需进入人员(施工、检查)须做好登记手续。油库工作人员、夜间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油品储存工艺,油库进油时严禁车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油车进入库区前须带防火罩,向空罐注油时,必须提前打开气孔后注油,注油时必须使用延伸管,油库区24小时必须设有专人值班,油库的建设应该严格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确保油库的防火安全。第四章用火、用电安全管
9、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用电安全管理:(一)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二)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三)下班后,应将所有电源予以关闭。(四)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五)严禁输电线路与钢架结构捆绑敷设。(六)严禁输电线路未进行穿管直接敷设。(七)严禁插线板、输电线路放置在易燃杂物上。(八)严禁彩钢板房输电线路未进行穿管直接敷设。第二十二条防雷、防静电设施由机电科负责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各外委单位油库每年由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至少检测一次并出具各项证明。第二十三条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
10、气施工要求测试。第二十四条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第二十五条人员离室锁门时.,务必进行检查,关闭窗户及电灯、电扇、电脑、充电器等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第二十六条用火安全管理:(一)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10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二)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三)焚烧垃圾应安排专人进行监护,并做好焚烧后的处理工作。
11、第二十七条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八条每季度由安矿环科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第二十九条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第三十条按照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由安环科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人员出现转岗时需经过安环科进行复训后方可上岗。第三十一条新入矿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既矿级、科(部)室、班组级安全教育。三级教育必须包含消防态度教育,消防知识安全教育,培训课时不得少于2科室。每季度培训一次。第三十二条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可采取集
12、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采取消防知识讲座等形式进行消防宣传,并充分利用标语、警句、横幅、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以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第三十三条电焊工,电工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培训不得少于2课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四条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要有计划、有课件、有签到、有图片、有总结,并保存备案。第六章防火巡查、检查第三十五条矿属各科室各外委单位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巡查、检查制度。第三十六条安环科作为消防安全管理职能科室,监督各科室各外委单位对各自责任区域做好每日防火巡查,每周隐患自查。每月由安环科组织对矿属各区域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并复查追踪整改。
13、每日防火巡查、每周隐患自查以及矿安环科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必须要保存记录。第三十七条各科室各外委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第三十八条安环科在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并按照规定,要求检查人员和整改人员在整改通知单上签字。第三十九条各科室各外委单位应负责本单位责任区域内消防隐患自查工作,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第四十四条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第七章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第四十一条各科室各外委施工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第四
14、十二条外委单位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第四十三条各科室各外委单位应保持消防责任区域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每月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第四十四条各科室各外委单位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第四十五条各科室各外委单位严禁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第八章火灾隐患整改第四十六条各科室各外委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第四十七条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单位限期整改,同时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第四十八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
15、间的消防安全,对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制定整改措施。第四十九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第九章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第五十条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完善消防设施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计划。第五十一条安环科负责监督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各单位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设施的日常点检,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有效。第五十二条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安环科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第五十三条严禁用于非消防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器材,不准埋压、圈占消火栓,消防器材设备周围不得堆放任何杂物。特殊情况需借用消防水带等灭火器材用于非灭火(是指动火动焊作业防火),必须书面报请示安环科科长或消防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同意擅自动用消防水带等灭火器材,对科室或个人进经济处罚。第五十四条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一)消防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二)室内消火栓每月测试一次。(三)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