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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各项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引用主要文件:(四)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不得谎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客观公正的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制定安全防范与整改措施,追究相关单位与人员的责任。第四条相关名词的定义:(一)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
2、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二)迟报: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1小时。(三)谎报: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四)瞒报:对于超出规定时限24小时不上报,或超过规定时限后公司通过其他渠道首先了解到事故的情况。(五)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价值。(六)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之和。(七)主要责任者:主要是指在生
3、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人;主要责任者可能是直接责任者,也可能是领导责任者或二者兼之。(八)一般责任者:是指主要责任者外,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次要原因的责任人为一般责任者。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项目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与公司签订技改工程、生产经营承包、租赁合同的外委施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为非本单位人员,且本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事故,不属于本单位安全事故,不承担安全处罚。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具体情
4、况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公司(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指定,调查组成员一般由安全、生产、技术、设备、人力资源、工会等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第七条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八条事故调查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三章事故分类及级别第九条按事故责任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一)责任事故:是指可以预见、抵御和避免,但由于人
5、的原因没有采取措施预防而造成的事故。(二)非责任事故:是指现有科学技术和经验不能预防,不可抵御的自然灾害事故以及受科学技术限制,安全防范知识、条件未能达到应有的水平和能力而无法避免的事故。第十条伤亡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和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伤害程度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一)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二)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三)重
6、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四)死亡。第十一条非伤亡事故: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等原因,造成生产中断、设备财产受损、毒害物质渗漏、爆炸、火灾、水害等事故。同时发生伤亡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按伤亡事故处理统计。第十二条交通事故:系指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损坏的事故。机动车辆在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地面工业场区和生活区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为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大事
7、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轻微事故。第十三条火灾事故:系指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烧毁)或住宅受灾的事故。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第十四条各单位的事故分类,均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
8、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IOO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五条一般事故等级划分:(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被列为一般A类事故1、造成2人死亡的事故,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主要生产单位停工24小时以上的;3、电铲(采煤机)、卡车等大型设备掉下一个
9、台阶的;4、施工单位容量在50M3及以上的储油灌、加油站等发生爆炸的;5、由调查组认定为此类事故的。(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被列为一般B类事故1、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人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主要生产单位停工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3、液压铲、钻机等大型设备掉下一个台阶的;4、施工单位容量在30-50M3及以上的储油灌、加油站等发生爆炸的;5、由调查组认定为此类事故的。(三)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被列为一般C类事故1、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轻伤,或者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
10、济损失的事故;2、主要生产单位停工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3、推土机、前装机、平路机、洒水车等工程机械设备掉下一个台阶的;4、施工单位容量在10-30M3及以上的储油灌、加油站等发生爆炸的;5、由调查组认定为此类事故的。(四)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被列为一般D类事故1、一般事故D类,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主要生产单位停工4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3、40吨及以上吊车起吊时,造成钢丝绳拉断,大钩或吊物脱落,损失在8万元以内的;4、由调查组认定为此类事故的。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在上述条款中未作明文规定的其它事故和
11、事故等级划分,由各项目公司根据行业特征进行细化确定。第十六条工伤认定按照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视同工伤伤亡事故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第十八条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伤亡事故。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四章事故报告第十九条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现场有
12、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的生产调度部门或安环科(部)报告,并及时拔打急救、火警电话求助。生产调度部门或安环科(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向本单位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安全环境监察部、公司相关领导报告。事故单位所有生产安全事故均需报告公司安全环境监察部。发生一般B类及以上的事故,由公司向股份公司报告,公司安全环境监察部按照规定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汇报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损失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第二十一条事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在事
13、故发生后立即向公司报告,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书面报公司安全环境监察部。第二十二条发生各类事故,责任单位都要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二十三条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补报时间为新情况出现24小时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
14、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事故的即属事故迟报(因通讯工具失灵或路途远等特殊原因除外)。如遇特殊情况迟延报告时,迟报责任者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应说明原因,否则按隐瞒事故处理。第五章事故现场的处置、保护和救援第二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根据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二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第二十七
15、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记,需绘制现场简图,做出书面记录,做好影像资料,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第六章事故调查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织(一)发生一般事故B类及以上的事故,上级有关部门(含由股份公司、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处理。(二)发生一般事故C类,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处理;(三)发生一般事故D类及以下事故,本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处理。第二十九条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由上一级公司(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条发生一般火灾事故(设备火灾除外),由公司或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及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经确认后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