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工器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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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煤矿工器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器具的管理,杜绝因生产工器具短缺、损坏、失效造成人身伤害、操作失误和延误生产等问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工器具存放、使用、补充、报废以及管理职责和考核方法。第三条定义:(一)运行工器具:运行工器具是指生产岗位人员进行设备运行操作、设备巡检使用的小型工器具和仪器仪表。(二)仪器、仪表:如万用表、摇表、钳型电流表、红外线测温仪、红外热成像仪、测振表、振动分析仪、超声波检漏仪等。(三)安全工器具:如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棒、高压验电器、携带式接地线、携带式行灯变压器、接线盘(包括漏电保安器)、梯子、防坠器、安全绳、登高板
2、、脚扣、防毒面具等。(四)一般工器具:用于生产检查、操作中的各种工器具。如:手电筒、听针、扳手、钳子、螺丝刀等。(五)运行工器具又可分为公用工器具和个人工器具:1、公用工器具是指由部门及运行班(组)公用的工器具。2、个人工器具是指生产岗位人员由于工作需要发给个人保管、使用的工器具。第四条工器具的配置定额、审批:(一)运行工器具的配置定额根据生产岗位操作工作需要由各专业主管编写。(二)根据公司运行工器具的配置定额,在现有工器具不足时由各部门领导按物质需用申请程序提出申请。(三)在定额范围内且不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器具计划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定额范围外或构成固定资产的运行工器具计划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3、,矿长批准。第五条运行工器具的领用、发放:(一)运行工器具的发放根据运行工器具的配置定额进行。各部门专业主管归口管理本专业的专用工器具、公用工器具和量具,负责向计划与物资管理部门办理领换手续;(二)工器具的更换应根据使用年限规定,到期以旧换新。(三)新调入的工人,按人力资源部通知的工种为准,按该工种的工器具配备标准,发放工器具。(四)工种改变,以人力资源部的通知为准,按改变工种后的工器具配备标准多退少补。但原领工器具与新标准相同部分,且又在使用期限内的,要继续使用到期再按新的标准换领。(五)工器具丢失、损坏,由所在班班长证明,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办理赔偿手续后,再予补发。(六)工器具无故丢失或使
4、用不当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如下:1、领用时间在规定使用期的1/3以内,赔偿原价的10096;2、领用时间达到规定使用期的2/3者,赔偿原价的5096;超过规定使用期2/3以上者,酌情赔偿原价的30-15%o3、公用工器具发生丢失或损坏,按前款办法,从各部门安全奖中扣回。4、调出本公司,应退还所领工器具,如有损坏、丢失,应按规定予以赔偿。第六条运行工器具的登记、保管:(一)生产各部门和各班组、各值、各专业要建立工器具台帐,严格发放范围和使用期限。应做到品种、数量、质量和年限清楚。人员变动要办理移交手续。(二)各班组领取工器具后,必须签字确认。(三)各班组应建立工器具登记卡,由专人负责领用、登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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