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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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霍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程序,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妥善解决行政争议,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视频等记录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行为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视频记录两种方式。文字记录方式指询问笔
2、录、鉴定意见、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处理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视频记录方式指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视频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本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现场、阶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五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可删改的记录方式,提高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颇记录设
3、备,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第二章立案的记录第六条立案审批表由案件承办人员、承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法制机构审核,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批表应载明案由、立案依据、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法制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第三章调查取证的记录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在调查(询问)笔录中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第八条执法文书应记录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情形。第九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
4、保存清单等文书;(三)现场检查(勘查)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等文书;(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五)依申请举行听证的,应依照听证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六)指定或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七)向相关部门发送协助调查函的,由相关部门出具函复意见;(A)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上述文书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单位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应进行记录。第十条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勘查)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视频记录,不适宜音视频
5、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视频记录。第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执法人员应记录以下事项:(一)证据保全的理由;(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复制音视频、鉴定报告、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第十二条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制作法定文书进行文字记录,还应同时进行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的记录第十三条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案件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相关证据材料、有可能影响裁量幅度的有关因素等内容。第十四条法制机构的审查文书应载明审查人员、审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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