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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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霍山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3)25号)、六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六民办2023)15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改革创新,不断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服务水平,完善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充分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织密特困供养对象服务网络,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原则(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S)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2、(四)公开、公平、公正。第三条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第二章对象范围第四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收入
3、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优抚对象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财产状况是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一)拥有大中型、小型汽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的;(二)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
4、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的;(三)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四)拥有经营性房屋或私有住房总计达到2套及以上的(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除外);(五)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
5、其他情形。第八条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九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村(社区)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
6、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第十条村(社区)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第四章审核第十一条村(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二条村(社区)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社区)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对公
7、示有异议的,村(社区)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不O第五章审批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审查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并全面入户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笫十四条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通过村(社区)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第十五条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村(社区)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本县范围内当月
8、新增特困供养对象,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核实。第六章终止救助供养第十七条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S)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第十八条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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