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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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直各有关单位:现将集宁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区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2023年9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集宁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3)44号)及乌兰察布市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字2023)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全面
2、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目标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和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进一步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快构建全区统筹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体系,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对幸福美好生活需要。自2023年起,全区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要达到100%,2023年度已完工但未达标的居住区,要通过补建、购置、置换、腾退、租赁、改造等方式尽快配齐。分期开发的新建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要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规模较小的新
3、建居住区可与周边居住地块统筹达标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城镇新(改、扩)建道路、绿地广场、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要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到2025年,全区城镇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均达到100%。二、全面落实“三标准”要求(一)规划标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
4、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建设单位必须把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纳入新建住宅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二)设计标准建设单位应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
5、步建设完成。(三)验收标准建设单位要将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与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区自然资源分局要会同区民政局对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不予通过规划核实。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以及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未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建设项目,区住建局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三、全面落实“四同步”要求(一)同步规划1区民政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做好与集宁区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将依
6、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执行。2 .区发改委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达标率纳入相关公共服务规划或方案,依法依规履行建设项目立项、备案程序。3 .新建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要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4 .区自然资源分局在出具新建居住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要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应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提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
7、相关要求。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区民政局对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建设意见和建成后交付使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予以执行。5 .开发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时,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执行,并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在新建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区自然资源分局、民政局要核查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通过审查。对符合配建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与区民政局签订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协议,约定建设的位置、标准
8、、移交时间、产权转移等具体内容。6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区自然资源分局在审定变更时要征求区民政局的意见。未经区自然资源分局、民政局同意,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二)同步建设1区自然资源分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不予颁发许可证。7 .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居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配建类型和要求,严格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编制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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