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精品.doc
《管理制度-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精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理制度-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精品.doc(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枣政发20XX2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征收机构(一)枣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
2、(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三)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四)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一)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三)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监察、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四)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居委会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六)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或区(市)人民政府。(七)市或区(市)人民政府
4、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八)市或区(市)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九)市或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十)市或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十一)市或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十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
5、偿协议。(十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十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区(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及面积等材料。(十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十六)安置房建设完成,被
6、征收人办理上房手续。三、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二)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为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三)征收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和征收房屋的价格均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四)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的,且符合下列条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
7、算)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非临街的房屋每年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但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5%。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一致。(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偿费,住宅房屋每户标准为500元;非住宅房屋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它费用。实施司法强制执行的不支付搬迁补偿费。(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偿;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管理制度-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精品 管理制度 枣庄市 人民政府 关于 进一步规范 国有土地 房屋 征收 补偿 工作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