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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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书甲方:石楼县民政局乙方:乡(镇)人民政府丙方:敬老院丁方:村(居)委会(社区)特困人员:为贯彻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依法维护和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由本人自愿申请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现五方签订如下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特困人员由乙方审核符合入住敬老院条件,入住敬老院前特困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体检查诊断(精神病、传染病不得入院),经甲、乙、丙、丁四方商议,现与特困人员签订如下协议:一、本协议各方主体(一)甲方为
2、石楼县民政局(以下简称“甲方”)(二)乙方为特困人员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乙方”)(三)丙方为供养服务机构(含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四)丁方为特困人员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以下简称“丁方”)二、服务内容丙方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内容包括:(一)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照顾好特困人员的饮食和起居及与之相关的服务工作;(S)负责特困人员个人卫生和居住环境卫生工作;(四)为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差、不能自理的提供照料护理服务;(五)特困人员生病住院,负责照看和陪护工作。三、甲方义务与权力(一)全面审查乙方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二)根据
3、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随机抽查核实特困人员实际情况,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有权终止供养救助并解除本协议;(三)监督丙方服务情况;(四)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提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五)按季度将救助供养款项拨付到所在供养服务机构。四、乙方义务与权利(一)乙方按照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提供相关保障;(二)乙方审核特困人员符合入住条件,报民政部门审批;(三)特困人员有了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且其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或年满16周岁,已结束在校学习生活,有劳动能力的,或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及死亡的,经乙方审核后,停止其特困救助供养,收回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上报民政部门核准;(四)监督检查丙方执行协议。五、丙方(供养服务机构)义务与权利(一)丙方应当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入住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日常生活照料、零用钱、送医治疗、住院期间必要的照料护理、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对符合供养条件的特困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供养;(二)丙方要向特困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热情善待供养对象,不得以歧视、虐待、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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