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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有效减轻中小学生课外培训负担,依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2023)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校外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培训材料),是指经地方行政部门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提供的学习材料,包括用于线上、线下的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学科类培训材料)和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具体包括:(一)选用正式出版的或自主编写的教材、教辅资料(包括与教材配套的作业练习册、
2、测试卷和图册、活动手册及音视频资料等);(二)自主编写或引进的教学设计(教案)、讲义等,以及成体系的教学视频、课件等;(三)其他相关培训材料。第三条培训材料管理坚持以下原则: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全面提高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坚持全程管理。加强培训材料的选用、备案及编写、审核等全流程管理,明确内容要求和标准,健全管理机制,细化违规处罚规定,强化日常监管,突出全流程把控、检视。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和监督举报渠道,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媒体公众等监督作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培训材
3、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非学科类中文化艺术类培训材料的管理,省科技厅负责非学科类中科技类培训材料的管理,省体育局负责非学科类中体育类培训材料的管理。各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市、县(区)培训材料的使用管理工作。市、县(区)各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由其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的审核、监督以及对问题材料的处理处置等工作。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选用、使用和编写研发、审核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窕办法,并向主管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编写审核第六条培训机构自主编写培
4、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相关学科类教育教学工作3年及以上;(三)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非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具有相关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四)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无失德、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第七条培训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
5、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科学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二)内容科学准确,容量、难度适宜,与国家课程相关的内容应符合相应课程标准要求,不得超标超前;(三)封面和插图美观向上,严肃规范,细致、准确,与立德树人根本要求相一致;(四)符合学生成长规律,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鼓励探究创新。第八条培训材料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二)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6、;(三)损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有反华、辱华、丑华等内容;(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六)宣扬宗教教理、教义、教规以及邪教、封建迷信思想等;(七)含有暴力、恐怖、赌博、毒品、性侵害、淫秽、教唆犯罪等内容;(八)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九)植入商业广告或者变相的商业广告;(+)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包括存在超前学习、超出学生身心发展等内容);(十一)含有误导中小学生产生不良行为的内容;(十二)义务教育阶段培训材料选用或部分选用境外教材,或变相改变为自编教材、资料;高中教育阶段培训材料选用未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境外
7、教材;(十三)含有地域、性别、职业、年龄等歧视内容;(十四)封面和插图不符合大众审美习惯,缺乏健康向上的审美品质,容易引人误解甚至存在错误,与立德树人根本要求存在差距;(十五)存在知识性、科学性错误或者严重编校质量问题;(十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第九条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必须执行凡编必审、凡用必审要求。审核人员除应符合编写研发人员要求外,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教育或培训经验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各级教育、科技、文旅和体育行政部门及培训机构应当组建本级审核专家库。第十条建立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内部审核和外部分级审核制度。校外培训机构负责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的内部全面审核,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
8、遴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各市、县(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审批的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的外部审核,并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组建由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的审核队伍,对线上及线下培训相对固定形式的基础性材料(教材、教辅、讲义、教案等)进行全面审核,对以资料库(试题库、课件等)、视频等形式存在的培训材料进行抽查性审核;重点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内容和执行课程标准情况进行把关。市、县(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谨的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外部审核流程,一般包括:(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使用自主编写的培训资料前90天,向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申请材料中应明确培训材料使用的时间期限等内容;
9、(二)行政部门受理后,组织审核专家进行审核;(三)审核意见为:同意使用、修订后使用、不同意使用,并于60天内向培训机构反馈审核意见;(四)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对内容进行较大修订的(30%以上),应当向主管行政部门报备;主管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重新审核。各省级主管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应类别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外部审核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可探索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审核把关。实行培训材料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第十一条各级主管行政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年检时,应当将培训材料的使用、管理、修订、变更等作为必检项目。第十二条对于已通过审核的、在本省范围内多个地区使用的同一培训材料,可由培训机
10、构提供已通过审核的证明,供其他地区审核时参考。第四章选用备案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培训材料选用程序。选用的培训材料应当为正式出版物或审核通过的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且应当符合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选用境外教材,应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应当向主管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和变更材料。(-)线上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线上学习资源、开发者信息、下载网站、资源主题、资源简介、适用对象及图文来源等;(二)线下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编写者信息、材料简
11、介、材料内容及适用对象等。第五章检查监督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做出书面承诺,所使用培训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第十六条各级教育、科技、文旅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渠道,公布监管电话、邮箱等;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组织专业力量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编审人员资质、内部审核、选用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市、县(区)行政部门应明确自主编写培训材料编审人员参训要求,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培训材料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督促相关校外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并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整改期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相关材料开展任何形式的授课活动。对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规依法予以处理,直至吊销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陕西省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