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师字〔2019〕34号长沙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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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师字(2019)34号长沙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长沙师范学院章程,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17-25人。委员由主席从学校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3年。同时,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第三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在学士学位评定委
2、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 .审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2 .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3 .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4 .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5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申诉及其他事项。(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 .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体质健康状况、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综合训练环节)的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2 .受理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破格授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签署意
3、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3 .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建议及处理意见;4 .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三)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1 .复核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推荐材料;2 .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审定的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人员的名单;3 .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与发放;4 .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第五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重大事项,赞成票达到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表决。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一
4、)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二)完成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均具备本科毕业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获得本科毕业资格,且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教学、管理、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二)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或受到刑事处罚者;(四)受记过、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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