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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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银川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属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行使职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情节较重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执行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属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
2、事求是、有错必纠、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分相适当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二)超越或滥用职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五)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六)在履行公务中,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七)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八)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九)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前款所列行政执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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