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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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物流,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局,机关各部门:现将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铁路局2023年3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交通运输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铁路协会,局属各事业单位。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进事故预
2、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统称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从事铁路建设的单位主要包括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铁路运输的单位主要指国家铁路运输企
3、业生产经营单位、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以及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运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铁路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主要指铁路设备设计、制造、维修的生产经营单位。上述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办法中统称铁路单位。第三条铁路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三个必须”原则,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立足从源头上管控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全面覆盖、分级管理、科学施策、动态实施的建设要求,推动形成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
4、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第四条铁路单位是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保证经费投入,推进智能化、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对安全风险全面管控,对事故隐患治理实行闭环管理,保证安全生产。铁路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全面负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铁路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相关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五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并监督管理全国铁路单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管理工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铁路单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行业监
5、督管理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第二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第六条铁路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是铁路生产安全事故(含铁路交通事故)、故障或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严重性的组合。风险点是指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第七条风险按业务领域分为铁路运输风险、铁路工程建设风险、铁路设备设施风险、沿线环境风险和其他风险五个类型。铁路单位结合所属业务领域,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行业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综合考虑各类致险因素,细化
6、风险类别。第八条风险等级一般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第九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科学评估风险等级,分级采取措施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实施安全风险公告及监测警示,加强动态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现风险等级逐步降氐、安全风险有效管控。第十条铁路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式和程序,突出高铁和旅客列车风险,以及系统性、区域性、多发性和偶发性风险,组织相关部门
7、、专业、有关专家和全体员工辨识安全风险。第十一条铁路单位风险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全面辨识每年开展一次,由铁路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采取安全绩效奖惩等有效措施,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风险。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投入运营前,应当组织开展全面辨识。专项辨识根据需要开展,重点分析阶段性、临时性或者特定专业的风险动态辨识。专项辨识由铁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定安全管理部门、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开展。第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况时,铁路单位应当开展专项风险辨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度等发生较大变化;(二)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投入使用
8、;(三)技防措施、物防手段升级或变更;(四)In级以上营业线施工,以及在建铁路工程中特殊结构、复杂地质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或关键作业施工前;(五)季节变化或恶劣气象条件前;(六)重要节假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重大活动前;(七)发生典型事故、严重故障或安全事件等;(八)人员、设备、工作程序、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运输生产组织发生较大调整;(九)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十)其他需要开展风险动态研判的情况。第十三条铁路单位结合生产特点和安全生产历史数据资料,选择定性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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