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现金代管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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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现金代管工作规范渝公规(2017)6号第一条为规范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现金代管工作,严格财经纪律,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公安监管场所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现金代管是指被监管人员入所时随身携带且与案件无关的现金,或羁押期间由家属送、寄给本人的现金,交由监管场所代为管理。第三条监管场所代管的被监管人员现金,应当纳入财务记账管理,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或直接以现金形式存放在监管场所。第四条公安监管场所具有独立核算账户的,应将代管现金纳入该账户进行管理核算;没有独立核算账户、属报账制的,应将代管现金纳入核算本单位行政经费的账
2、户,实行收支单列管理核算。第五条公安监管场所具体负责被监管人员现金代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代管现金的收取、存储、退还工作;(二)负责被监管人员使用代管现金的审核审批;(三)按照财务主管部门要求,负责代管现金的财务审批或报销工作;(四)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向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申请一定数额的备用金,用于被监管人员临时支取、清退工作。第六条公安机关财务部门是代管现金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代管现金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第七条公安机关审计部门应将代管现金纳入审计范围,对代管现金管理工作实施审计监督。监管场所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代管现金由监管场所负责收取,收取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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