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等制度的通知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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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位置 :中国福建政府公报 20XX年第17期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等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XX152号字体显示:大中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福建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片联系挂钩制度和福建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圆满完成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任务。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十八日福建省第六次全国
2、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福建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省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参与组织实施全省人口普查,研究决定我省人口普查的重大事项,制定和协调人口普查相关政策,检查、指导全省各地的人口普查工作。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按照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人口普查工作。(一)省统计局:负责全省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全面负责人口普查的专业技术工作,做好
3、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承担普查资料汇总、数据审核处理工作;做好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应用工作,组织普查数据结果的社会发布;依据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组织开展人口普查执法检查活动。(二)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协同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做好有关普查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全省调查队系统参加同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工作。(三)省公安厅:负责人口普查登记前的户口整顿工作。按照普查区域的范围,摸清户籍人口、流动人口、人户分离人口、应落未落户、应销未销户以及居住在省内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同级人口普查机构;配合做好普查登记,组织基层公安机关参加人口普查工作,做好普查摸底、现场登记阶段的配合协助工作
4、。(四)省人口计生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协调做好有利于开展人口普查的相关政策工作;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提供育龄妇女及生育情况资料;做好基层计生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参与和配合普查登记工作。(五)省委宣传部:会同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制定人口普查宣传工作计划,部署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全民动员,对人口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指导、督促各市、县(区)做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六)省台办:负责人口普查中涉台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工作;协助做好居住在省内台湾地区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七)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普查实施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5、八)省教育厅:配合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和宣传动员工作;协助做好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普查登记工作,提供各级各类在校学生相关资料。(九)省民族宗教厅: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和宣传工作;配合做好少数民族人口的普查登记工作。(十)省监察厅: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依纪依法查处人口普查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十一)省民政厅:协助做好行政区域归属争议的协调和普查区、调查小区划分工作,并按要求做好行政区划的冻结和核准工作;协助做好死亡人口的核查工作;配合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和宣传动员工作。(十二)省司法厅:负责监狱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
6、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十三)省财政厅:负责普查经费的协调保障和使用监督;协同省人口普查办公室检查、督促市、县(区)普查经费按时拨付、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十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做好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基层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工作;提供失业人员相关资料。(十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口普查制图所需地理信息和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十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解释、协调工作;配合做好房屋普查的相关工作;提供居民住房的有关信息资料。(十七)省农业厅: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十八)省卫生厅: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协助做
7、好出生、死亡人口的核查工作。(十九)省外办:负责做好人口普查中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工作;协助公安部门提供居住在省内外籍人员、港澳人员的相关资料;协助做好外籍人员、港澳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二十)省公务员局:负责做好人口普查中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工作;协助做好基层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奖惩工作。(二十一)省工商局:协助做好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动员和普查登记工作。(二十二)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人口普查广播、电视等新闻宣传的采编报道工作。(二十三)省侨办:负责人口普查中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工作。(二十四)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二十五)省军区:负责做好解放军现役军人的人口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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