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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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全校教学及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二、师德修养 第二条 教师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计,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坚持与时俱进,模范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更新教育思想观念,努力探索新形势下高职教育教学发展的规律,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严谨治学,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以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发扬优良的学术风气和学术道德,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
2、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大胆探索,勇于创新,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 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注意结合教学工作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既要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 三、岗前培训 第五条 每年新进校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学习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学习教育心理学、高等学校教学论、现代教育技术等课程,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规律,熟悉教师职责,缩短工作适应期,以
3、便尽快地顺利开展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 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学习,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实行考核制,凡获得合格证书者,方有资格担任课程主讲和晋升教师系列职称。 四、任课资格 第七条 教师任课资格及条件:(一)经过岗前培训己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二)主讲教师应经过各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至少一遍以上,经教研室主任考核、系(部)教学考核小组考核效果良好者,方能取得任课资格;新开课(第一次讲课)教师须按指定的章节内容在教研室内试讲,经集体讨论评议通过,方可取得任课资格;开新课(第一次讲授此课)教师应在开课前一学期在课程所属教研室试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课。 (三)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
4、能,更新知识,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 (四)熟知教育教学规律,掌握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五、教学计划 第八条 教学计划是指导教学工作的立法性文件,是学校组织教学和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培养合格人才的设计蓝图。 第九条 指导思想: (一)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发展的道路。 (二)遵循“理论够用素质能力为主”的原则,突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特色。 第十条 教学计划的制订要体现科学性、先进性、规范性。课程设置是教学计划的核心。课程设置应遵循如下原则:
5、循序渐进原则;课程比例优化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增强适应性原则。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的制订(修订),必须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并由系(部)主任具体负责,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且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教学计划,应由制订计划的系(部)主任提出申请,并填写教学计划变更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方可执行。对涉及范围较大的变动,应报主管院长批准。 六、教学大纲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规定课程内容的基本文件,是教师进行教学的基本依据。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包括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必须编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包
6、括:课程的目标与任务,课程的基本要求,课程(讲授)内容与重点、难点、学时分配,实验内容与学时分配,考核方法,教学建议等。第十五条 公共课和某些基础课程由教育部统一颁发教学大纲,其他课程可由课程所在系(部)自行编制。教学大纲必须经过教研室集体讨论研究确定,系(部)主任审定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新开课程(含选修课)应于开课前一个学期,完成教学大纲的编写和审批手续,并据此进行教学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须按专业汇编成册,以便进行专业教学内容的系统检查,避免课程间的重复与脱节。各系(部)主管领导、教研室主任有责任检查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情况。 第十八条 教学大纲在执行中不得轻易
7、更改。如需更改,须提出申请,报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七、教材选用 第十九条 各门课程都要选用教材或讲义,选用教材要注意体系、内容有较好的科学性、先进性,对学生要有启发性、适用性和思想性;任课教师应指定必要的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以利于学生自主性学习。 第二十条 教材(讲义)的选用,一般由主讲教师提出,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系(部)主任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教材管理员预订或印刷。 八、课程授课计划 第二十一条 课程授课计划是执行教学大纲的基本保证,是教师实施教学的具体计划。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开课前,教研室主任应召集任课教师以课程组为单位,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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