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晋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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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晋政发20XX41号晋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快推进法治晋宁建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 纲要)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昆政发20XX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晋宁进程中,全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认真贯彻落实纲要,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
2、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明显增强。但在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个别行政领导法治观念不强、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违法决策、违法行政、重权力轻责任、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观念及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努力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促进法治晋宁建设。二、规范行政权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一)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我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3、审查公告制度,依法将本单位的名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必须于20XX年6月底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后,统一由县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告(报送材料需附电子文档)。同时,各行政执法机构也要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对外公告。未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确认并公告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不得行使执法权。公告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后重新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依法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于 15 日内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县政府法制办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全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于
4、20XX年6月底前对本单位执法人员资料统一报县人劳局、法制办(报送材料需附电子文档),由县人劳局、法制办对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法制办。没有取得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备案制度 实行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等具体行政行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并对下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实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将重大行政行为纳入上级对下级事前和事后的监督之中,减少因不当行为引起的行政侵权和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对本部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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