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工程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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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水利工程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贵州省水利工程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团体标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团体标准涉及以下内容范围:(一)水利行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自律管理等内容;(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与运用等内容;(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等内容;(四)水利行业试验、实验、量测、检测、检验等内容;(五)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等评价、考核、管理等内容;(六)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内容;(七)水利行业新技术、新工法、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等内容;(A)涉水领域其他相关内容。第三条贵州省水利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常务理
2、事会是团体标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团体标准管理工作;(二)在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批准团体标准的发布;(三)决定团体标准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协会秘书处按照团体标准内容范围体系组建相应类别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发布之前的审查、审定工作。委员会组成原则如下:(一)由协会相关分会、工作委员会推荐,经协会秘书处批准的专家组成。每类委员会7-11人,所推荐的专家限定在协会理事所在单位中产生且应为协会专家库专家;(二)理事所在单位限产生1名委员会委员,产生的委员最多被推荐参加两个类别的委员会;(三)协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
3、指定协会专家库专家,相关专家可参加两个以上类别的委员会;(四)委员会委员应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相应类别的研究与管理带头人,熟悉相应类别的专业与管理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第五条协会秘书处是团体标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组建各类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二)批准团体标准立项;(S)组织协调团体标准的编制、发布、宣贯、复审等日常工作;(四)负责团体标准归档、企业标准备案和相关信息发布等工作;(五)其他有关工作。第二章立项第六条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单位应为协会会员,鼓励相关会员联合提出申请。申请立项应填写贵州省水利工程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团体标准编制建议书。
4、第七条由会员提出的立项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协会秘书处批准立项。第八条由政府部门提出立项要求或由协会秘书处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的立项建议,由协会秘书处经协会会长同意后直接批准立项。第九条批准立项的标准,由协会秘书处与主编单位签订贵州省水利工程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协议书(见附件2)第三章起草第十条经协会秘书处批准的立项申请,原则上由申请单位作为主编单位,并负责组建团体标准编制组和配备具备相应资历和水平的人员进行编制工作。编制组的构成应符合利害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并报协会秘书处批准。由政府部门提出立项要求或协会秘书处提出立项建议后立项的团体标准,由协会作为主编单位,或由协会指定主编
5、单位。第十一条主编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确定主编、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二)组织团体标准编制工作,按计划提交各阶段成果;(三)负责团体标准质量、进度和经费筹措等;(四)鼓励吸纳生产、科研、用户等相关方共同参与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第十二条主编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广博、扎实的专业、管理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相关学科研究与管理带头人,有较好的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三)熟悉团体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第四章征求意见第十三条征求意见稿完成后,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发函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6、的时间不少于10天。第十四条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主编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和贵州省水利工程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见附件3),并逐条注明处理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第十五条送审稿完成后,主编单位应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贵州省水利工程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一并报协会秘书处,必要时应附专项报告。第五章审查第十六条送审稿审查一般采用函审的方式进行,协会秘书处通过网络工作平台发送函审材料和收集审查意见。委员会委员应在函审通知发出之日后10天内完成审查,并提出专业、客观、公正、完整、明确的书面意见。第十七条委员会委员完成审查后,由协会秘书处汇总审查结论,形
7、成贵州省水利工程协会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表(见附件4)。函审回函率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赞同意见方为通过;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委员会委员审查。第十八条对需要讨论的或函审争议较大的团体标准,可采用会议审查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和要求为:(一)由协会秘书处从组建的相应类别委员会中推荐产生与会专家组长,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由专家组长主持进行。(二)会议审查按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并形成专业客观、公正、恰当的结论性意见。第十九条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由主编单位根据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经协会秘书处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未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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