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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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象山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为突出重点,扶大扶强扶优我县农业企业,参照省、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我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按照企业经营情况划分确定为生产加工型、市场流通型、服务组织型、产业融合型等四大类型。现将评定标准明确如下:一、基本条件(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二)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5%,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80%以上。(三)企业信用。企业
2、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经济规范,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四)企业竞争能力。生产加工型企业在同行业中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市场流通型企业的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本县同类市场中名列前茅。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五)目前企业规模虽达不到分类条件要求,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一是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创新技术产品或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的苗子型企业,二是符合我县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属行业龙头的企业。三是属县重点建设项目或县级以
3、上有关部门重点联系单位。二、分类条件(一)生产加工型1企业规模。要求是各行业的行业龙头,企业申报期上年度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2 .带动能力。企业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00户以上或收购农产品400万元以上。联结基地种植业600亩以上,水产业300亩以上(海水网箱养殖500只以上或捕捞产值1500万元以上),畜牧业存栏生猪2000头以上、家禽类6万羽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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