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教学工作基本规程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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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 学 工 作 基 本 规 程江科大教20XX140号一、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教学工作的相关规定,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深化教学改革,遵循教学规律,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稳定教学秩序,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现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教学。本规程所说教师,是指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并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人员。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学工作是教师的主要本职工作。教师应具有正确的世界观和现代教育思想,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
2、方针,积极推进以德育为核心、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四条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应体现我校“勤奋、严谨、团结、创新”的校风;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与受教育权;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积极开展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努力完成教学工作任务。二、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第五条 教学计划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在教学工作中是具有法规性的重要文件,它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3、第六条 专业培养目标是制定教学计划的前提条件。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业务规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学校的原则意见和规定,制(修)订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第七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是: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论证培养目标和业务规格;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教务处提出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及要求,院(系、部)主持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方案,经院(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分管校领导审核后下发执行。第八条 教学计划批准后,不得随意变动。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时,应由院(系、部)在安排新学期任务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调整意见,经
4、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第九条 教学计划的组织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一)由教务处编制分学年、分学期的教学进程计划,落实每学期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室和场所安排、考核方式等;(二)由教师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单项教学组织实施计划,如课程学期授课计划,实验、实习、设计、军训和社会实践等环节的实施计划;(三)为配合学生的选课工作,每个专业的教学计划必须在网上公布,以便学生查询。三、课程开设第十条 课程开设的依据是教学计划。按照开设的目的与内容,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与专业课三大类。按照修读方式,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应为科学性、系统性、实践性基本成熟,达到培养目标必不可少的
5、课程;选修课的开设,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培养,有利于素质教育。选修课要逐步做到系列化,有利于分专业方向实施教学,同时应使学生有选择余地。 不论何种课程,至少为16学时,否则列为讲座。修读人数不到15人的课程,一般不设班开课。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可设班上课。第十一条 各类课程开设的基本条件为:(一)由学术水平较高,具有教学经验和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二)有合适的课程教学大纲(含实验教学大纲)和明确的教学要求;(三)有适用的教材、讲义(含实验、实习指导书)与学生学习参考资料;(四)已做好实验与其它实践环节方面的准备;(五)辅导、作业、考核
6、等环节的教学组织落实。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都应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制订教学大纲,必修课应制定课程简介和考试大纲。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须经分管院长批准。各院(系、部)以专业为单位,将所有课程的教学大纲装订成册,报送教务处备案。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开展教学内容和体系改革,在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前提下设置新课程。新课程是指反映专业所在学科的相关领域的新内容、新水平的课程,以及课程体系改革中重新组合的课程。新课程设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拟主讲的教师对课程涉及学科的相关领域要有较系统的研究,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著作,并积累相当数量的资料;或拟讲的教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对原课程
7、体系及重建的课程内容有深刻的理解与驾驭能力,并积累相当数量的资料;(二)有可行的教学大纲及一定数量的学生学习参考资料;(三)至少有1/3讲稿,其余部分有较详细的讲授提纲;(四)具备基本的实验、实践和课外辅导条件。开设新课程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书面说明材料,经系(教研室)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列入教学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开设。四、任课教师第十四条 主讲教师对所主讲课程的各教学环节(含实验)及质量全面负责,并是课堂教学环节的第一责任人。主讲教师的基本条件:(一)符合本规程第三、四条要求;(二)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三)了解学生
8、所在专业培养目标、业务规格和教学计划,熟悉主讲课程的教学大纲、内容、要求和教学手段;(四)新开课教师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能较好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写出一学期二分之一以上讲稿,由教研室选择有关章节,进行至少两次以上试讲,教研室评议同意,经系、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五)开新课的教师应对课程涉及学科的相关领域有较系统的研究,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著作,并积累相当数量的资料;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提出教学实施方案和讲授提纲;至少有三分之一讲稿,并经系或教研室组织试讲,同行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辅导教师是主讲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全面助手。辅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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