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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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A-A+R发布时间:2023-12-26来源:医政司国卫医政发202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3)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诊所备案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制定T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2023年12月20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诊所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
2、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产床)。本办法所指的诊所,不含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医诊所。第三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工作。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
3、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第二章备案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诊所应当报拟设置诊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第五条设置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S)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
4、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诊所。第六条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诊所备案信息表;(二)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S)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四)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五)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六)诊所规章制度;(七)诊所仪器设备清单;(A)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九)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
5、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诊所备案凭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第八条诊所应当将诊所备案凭证、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诊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实际设置应当与诊所备案凭证记载事项相一致,以上备案信息发生变动的,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第十条诊所歇业,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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