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惠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规程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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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XX年第20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财政局受理参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诉人”)依法投诉,进行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程。各县(区)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第三条投诉人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投诉(投诉人联系电话: ,地址: ,邮
2、政编码: )。第四条投诉人应符合处理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并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投诉书及有关材料;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一并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第五条经办机构收到投诉书,应记录收到投诉书日期、投诉人及其代理人、联系地址和电话、被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书提交份数等内容。投诉人直接递交投诉书的,投诉记录由收发双方经手人签名后复印一份给投诉人存查。邮寄投诉书的,投诉记录以市财政局签收时间为收到日期。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一)投诉符合条件的,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附件1),以收到投诉书之日为受理日期。(二)投诉书内容需要修改、
3、补充的,发出修改补充投诉材料通知书(附件2),告知投诉人修改、补充后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投诉,逾期(或者拒不按通知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放弃投诉。(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转送通知书(附件3)告知投诉人。(四)投诉不符合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且不属于本条第(二)、(三)项规定事项的,发出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4),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七条在法定的投诉有效期限内,投诉人以书面形式对同一投诉事项追加新的投诉内容,重新计算受理日期;逾期追加投诉内容的,不予受理。追加新的证据、说明等相关材料除外。投诉人按修改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对投诉书
4、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后重新投诉的,以重新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诉书之日为受理日期。第八条经办机构应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有关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举证通知书(附件5)和投诉书副本,由被投诉人和有关当事人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同时确定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可一并通知。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第九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且政府采购活动尚未结束的,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附件6),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一)招标、谈判、询价文件设置明显不合理、不公平条款的;(二)评委评
5、审时显失公平的;(三)招标、谈判、询价程序明显错漏的;(四)被投诉人明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五)废标的可能性较大的;(六)导致采购无效的可能性较大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经办机构应对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说明、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取证、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组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到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给相关人员制作笔录的,应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第十一条在法定期限内,经办机构应根据处理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条规定对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和起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附件7),视情况征求相关当事人意见,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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