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安徽省5起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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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示:安徽省5起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典型案例近日,安徽省检察院与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召开以“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工作”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检察监督工作情况,以及应急管理部门推进行刑衔接工作情况,并发布5起危害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内容如下:目录1 .案例一:合肥李某、汪某某危险作业案21.1. 1.【关键词】21.2. 【要旨】21.3. 【基本案情】21.4. 【履职情况】21.5. 【典型意义】42 .案例二:六安张某某等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41. 1.【关键词】42. 2.【要旨】43. 3.【基本案情】54.
2、4.【履职情况】55. 5.【典型意义】73 .案例三:宣城吕某某等七人重大责任事故案71. 1.【关键词】73. 2.【要旨】74. 3.【基本案情】85. 4.【履职情况】86. 5.【典型意义】104 .案例四: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114. 1.【关键词】115. 2.【要旨】116. 3.【基本案情】117. 4.【调查和督促履职】118. 5.【典型意义】125 .案例五: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135. 1.【关键词】136. 2.【要旨】135.3.【基本案情】135.4.【调查和督促履职】135. 5.【典型意义】141 .案例一:合肥李某、汪某某危险作业案1.1. 【关键词
3、】危险作业罪现实危险专家论证少捕慎押认罪认罚1.2. 【要旨】检察机关办理危险作业案件,应从完善证据的角度积极联合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准确认定被告人行为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根据各被告人社会危险性大小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充分释法说理,提出精准量刑建议,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提升办案质效。1.3.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汪某某,男,1991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23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从被告人汪某某等人处大量购入汽油,储存在其私自改装厢式货车和无牌照面包车内,后在合肥市红枫路与天智路交口处出售给多名私家车主以谋利。2023
4、年10月30日,二人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汪某某厢式货车内查获92#号成品汽油1596升,从李某厢式货车内查获92#号成品汽油500升、无牌照面包车内查获92#号成品汽油850升。经查,二人均无储存及销售汽油资质。1.4. 【履职情况】本案由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侦查,于2023年2月6日移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以被告人李某、汪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4月6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目前,该判决己生效。主要履职
5、情况如下:(一)用好补充侦查引导取证,准确认定“现实危险”。李某、汪某某储存、售卖的成品汽油,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危险物品,二人均无相应资质,其行为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焦点在于能否认定二人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目前实践中对此缺乏明确标准。为此,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专门针对“现实危险”问题提出继续补充侦查意见,要求公安机关组织调取专家意见,提出对本案扣押的汽油进行鉴定明确其化学属性等。后公安机关联合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实地勘查、听取案情汇报等深入研判,出具了李某和汪某某在高新区红枫路与天智路交口小树林内储存汽油安全风险分析的专家意见,认定二被告人行为存在火
6、灾、爆炸事故安全隐患,不但对其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同时对正上方高压走廊安全构成威胁。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专家意见虽不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多处规定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其意见具有证据资格,只是在规范性和效力上略低于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综合在案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李某、汪某某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被告人李某和汪某某的刑事责任。(二)根据涉案人员具体情况,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公安机关于2023年11月30日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汪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
7、机关经审查认为,2019年6月至2023年4月,李某曾因非法买卖汽油先后五次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虽然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但是考虑其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思悔改,继续再犯,具有社会危险性;且当时正值年末、临近春节,如果其继续从事危险物品储存、贩卖的违法行为,一旦引发安全事故,将对社会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汪某某则无前科劣迹。故最终决定批准逮捕李某,不批准逮捕汪某某,以区别处理;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汪某某做好法治宣传教育,避免其再犯,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开展细致释法说理工作,积极适用认罪
8、认罚从宽制度。危险作业罪系新增罪名,为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做到罪责刑相一致,检察机关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作为参考,同时结合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以及认罪认罚态度,分别对李某和汪某某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检察机关进行证据开示后就本案事实认定、罪名适用和量刑情节充分释法说理,并约请值班律师在场见证提供法律帮助以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二人均当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全程依法同步录音录像。本案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罪名和量刑建议,二被告人也表示服判不上诉,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1.5. 【典型意义】办理危险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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