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借名买房争议的理论及法律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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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决借名买房争议的理论及法律依据借名买房关系中,涉及到借名人与出名人(被借名人)之 间的借名行为,以及出名人与出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两个法律 行为。借名人与出名人基于借名买房协议,形成房产代持关系, 借名人是真实权利人,出名人是名义权利人。常见的借名买房情形主要有三类,一是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 等政策性保障住房,二是为规避限购、限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而 借名买房,三是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借名购买普通商品房。特别是自房屋限购政策和限贷政策施行以来,有些人为达到 买房目的,规避政策,借他人之名购买房屋现象屡有发生。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
2、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有观点认为,借名买房中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为出名人, 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关于房屋权属的约定并不产生物权变动 效力,在借名行为及房屋买卖行为有效的前提下,房屋所有权 应归属于出名人,借名人对于房屋物权在未经登记之前,借名买房 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借名人与出名人的债权人之间因 被代持房屋引发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一、解决借名购房争议的理论依据1、物权说:由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仅是一种 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并不产生物权,当事人的本意系由借名人 享有事实物权,即使是物权已经办理权属登记的情况下,被借 名人亦
3、不获得真实的物权,仍应当根据真实的权利状态确认真 实权利人,因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 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实例:(2021)最高法民申3543号民事裁定书所持观点与此基 本一致。2、债权说: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关于房屋权属的约定只 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直接设立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 力,借名人不能根据约定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借名人可以依 据房产代持关系要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但此项权利 系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在经法定变更登记程序 完成物权公示之前,借名人尚不能依据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未 经公示程序即直接被确认为房屋的物权人,其所享有的债权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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