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新农村建设背景下亲权制度的建立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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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农村建设背景下亲权制度的建立 法学院20XX年暑期社会实践服务团队前言20XX年暑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社会实践服务团队驻扎在衡阳市衡山县福田乡白云村,进行了十几天的走访调研。调查结果显示,当地大多数中年人都外出打工或经商,留下孩子与年迈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生活,孩子的教育抚养与老人的赡养扶助都面临着极大的问题。联想到我国婚姻家庭法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我们觉得有必要建立完善的亲权制度,并且扩充现行法律研究中的亲权含义的范围,以便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我国历经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亲权以人身支配、人身依附为特征
2、,以男性尊长权利为本位。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力图建立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立法中虽有亲权的实质性法律条文,但却散见于法律或法规之中,如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未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给执法人员适用法律造成困难。由于立法上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机制,因此难于将这种法律制度中积极的、有意义的内容渗透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之中,大多数人仍沿袭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传统习惯,不能明确亲权法律内容中的权利与义务,更难以正确行使权利。很多学者认为,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存在着重大原则制度性体系缺乏,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尚未完全确立。缺失之二是未设立亲权制度,使父母子女关系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对未成年子
3、女的保护。缺失之三是未设立监护制度,使监护与亲权不分。由于历史的原因,监护制度由民法通则规定,而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亲权)则由婚姻法规定,这种立法例不仅造成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还造成两种制度规范的混同与重复。”随着对民法领域若干问题的全面深入研究,设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亲权法律制度,应当在吸收、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已成熟的法律制度的同时,弘扬我国法律中有价值的法律精神,反映当今人与人之间特定身份关系中的亲权法律关系。新农村作为社会一方的缩影,势必会反应和折射我们某些制度的不足。通过调查实践,从新农村角度看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我们认为应该制定符合我国社会及家庭现状的亲权法律制度,更好地保护家庭关系中子
4、女和老人的权利。调查时间:20XX年7月11日7月20日调查地点:衡阳市衡山县福田乡白云村及附近村庄调查对象:白云村村民及附近五个村部分村民调查目的:调查了解新农村建设下的婚姻家庭法的实行情况,人们是否从内心里认可和信服用法律这种方式解决问题,法律是否内化为人们的价值观或内心需要。将法律制度中有意义的内容渗透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之中。试图发现婚姻家庭法中不完善的地方,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为婚姻家庭法的完善做出应有的努力。调查方法:1、问卷调查。我们针对不同的年龄层次,面对不同的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的问题做了青少年版、中年版和老年版的三种调查问卷。我们分成六个小组发放问卷,同时面对面交流,完成并保证
5、了所有调查问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我们发放青年版和老年版调查问卷各500份,中年版调查问卷200份,且全部顺利收回。2、走访调查。针对调查问卷得出的结果及其体现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走访调查,具体了解从调查问卷中发现的有关亲权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和村民进行了交流。调查结果:一、青少年版的农村婚姻家庭调查问卷结果分析(参见附录1)父母外出打工现象普遍。从第56项得出的数据中,我们发现,占76%的被调查青少年的父亲或者母亲不在身边,这382人中还有322人是父母皆不在身边,比例高达84.2%。青少年正处在身体和心理发展、成熟的重要阶段,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在这个阶段形成,如果父母不在身边,对于青少年的发展很
6、显然是不利的。从第7项我们可以看到,基本上出去的父母都是每隔半年回来一次,遥远的距离加上时间上的不充裕,和父母亲的交流明显过少,在家也只能靠跟着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生活,所以有80%的青少年觉得和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最亲近。第10项,大约有80%的孩子觉得自己不是很幸福,根据上述数据,我们认为正是因为父母不在身边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使他们觉得不幸福。从第11项我们也可以看出,很多青少年将父母是否在身边的因素纳入到判断生活是否幸福的主要因素中。正是因为父母不在身边而与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一起生活,第12项中长大后可能会和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感情更亲的比重达70%。这样的答案让我们引发令人担忧的思考,当现在的青
7、少年变成了中年人,而现在中年人变成老年人时,是否会引发进一步的赡养问题?暂且不提将来,第13项表明,在父母将子女留给老人照看的同时,家里的生活来源不是在外打工的父母寄回的钱,而是爷爷奶奶等自己的劳动所得,也就是说老人们在抚养了自己的儿女之后现在又在抚养着自己的孙辈。第14项,显示82%的青少年表示自己长大后不会选择远离家庭打工,说明他们深受父母不在身边之苦。试想,作为祖国未来建设栋梁的青少年,如果从小就得不到很好的知识和人性教育,或许他们将来就会成为社会最动荡不安的因素。子女和父母之间,本应是最和谐的关系,却被现实制造了无数矛盾。当现实无法解决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国家用法律来调整,用法律来维护
8、家庭结构的稳定。我国的大监护制度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利义务包括抚养、教育、监护、探视、继承,其中抚养、教育应包括生活条件、伦理道德方面子女正常成长所具有的安全安定的生长环境。但是监护与人身的结合并不是很紧密,这就导致了诸如将子女交给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忽略自己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很显然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因此,从立法上将亲权加以整理和规范,是很有必要的。我们认为,亲权是基于血缘建立起来的,更侧重于亲情人身,可以更有力地督促父母对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亲权制度的建立会明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当现实中有些问题无法解决时,我们至少能在法律中明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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