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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部门采购管理制度行政部门采购管理制度写好后该具备什么特性?1权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2 .完整性。一个组织的管理制度,必须包含所有执行事项,不能有所遗漏,如发现或新的执行事项产生,应相应的制定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事项“有法可依;3 .排它性。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4 .可执行性。组织所设置的管理制度,必须是可执行的,不能偏离组织本身事务,成为一纸空文;5 .相对稳定
2、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时间内不能轻易变更,否则无法保证其权威性。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当现行制度不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时,又需要及时修订。6 .社会属性。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7 .公平公正性。管理制度在组织力对每一个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行政部门采购管理制度(精选20篇)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行政部门采购管理制度(精选2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行政部门采购管理制度1一、经费的审批报销学校的一切经费支出,由
3、校长把关,总务主任负责实施,全体师生员工应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校长负责处理学校经费开支中的重大问题。1、学校实行“一支笔审核财务开支的制度,凡学校的一切经费支出都由校长签予以报销。购置贵重物品价IOOO元以上须经校务会讨论决定。2、凡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校领导,教职工参加的会议,外出听课,学术讨论会,参观考察,函授学习等的开支,必须经校长同意,在通知单上批文,附在报销单据上,经总务部门审核,校长签,按财务管理规定及时报销。3、学校同意购买的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卫生用品、实验仪器及药品的报销,原则上应持有国家统一正式票,由购物人,财物保管员验收人签,总务主任签,校长审核签,
4、及时报销。手续不齐全者出纳和会计应予以拒报,否则,当事人和财会人员以作差错事故处理。4、财会人员发现在经费使用中,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或违反财经纪律的,应履行职责,向主任和校长汇报,及时处理,否则,作失职论处。5、学校的基建项目校长全权负责把关,预、结算签后予以支出。二、财物(校产)管理制度为加强学校公物采购、审批、管理做到计划购置,妥善保管,合理使用,责任明确,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加强学校财产管理,是保证教育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全校师生员工必须人人爱惜学校财物,人人参与财物管理,上下一心,形成共识,切实加强财物的常规管理。1、学校财产、物资的管理和
5、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实行管理人员责任制。2、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按行政管理体制,实现行政负责人和使用管理人员双重责任制。根据校产分布情况,按使用单位和存放地点,落实到处、室、班、组、人,谁用谁管,有奖有罚。3、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符合审核、采购、验收、报销手续,经会计和财物管理员按发票登记后,方可使用。4、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帐、册制度,做到帐册记录齐全、帐物相符,物价一致。5、总务处每学期对校产全面清查一次。6、各科室校产清册一式三份,总务处和有关处室财务管理员各执一张贴在本办公室内。办公物品的使用情况作为评比先进办公室的一项指标,办公室内公物的遗
6、失或损坏,各科室负责人应予及时查处。7、固定资产的减少,包括调出及报废、损、丢失、变价等都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校产管理员的鉴定,填报“申报单报校长室审批,总务处备案。8、班级课桌凳,卫生用具,教学用品,电器,设备等公物由班主任落实到人保管使用。行政部门采购管理制度2为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岗位责任1、办公室采购人员负责按照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活动,包括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完善采购文件。2、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负责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记录。3、单位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采购合同协议的审核。4、单位聘请项
7、目监管部门负责对货物、工程验收的审核。5、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采购价格、验收入库和监督完善采购文件。6、主任负责对采购合同、付款的审批。7、财务科负责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发票真伪、支付货款。二、活动流程1、各科室根据实际所需填写“申购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定期报办公室。2、办公室将各科室申购单汇总后,每月统一提出申购计划,先报分管领导审核,然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人员实施采购。大宗物品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3、单项2千元(含)以上或批量2万元(含)以上的大宗物品、1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途径购买;单项2千元以下或批量2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物品、1万元以下
8、的维修工程,可以自行购买,并索要正式、合格发票。对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4、对大宗物品,办公室负责与供货单位拟订采购合同,然后由法律顾问审核,报主任审批后存档备案。5、对到货物品,由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入库,出具验收证明。对重大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要及时上报处理。6、办公室采购人员将应付款项目报财务科审核,并经逐级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科执行付款结算。三、其他相关控制措施1、单位应当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
9、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单位利益。2、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由档案室负责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3、对于大宗设备、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业务需求,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成立由单位内部资产、财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控制。4、加强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工科的监督指导下,严格履行安全保密审查程序,并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
10、定保密条款。行政部门采购管理制度3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本制度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省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第四条区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11、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第五条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第六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
12、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第七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第八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第九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第十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对技术复
13、杂、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采购项目,经依法批准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四章备案和审批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管理是指区政府采购办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批准的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批准的管理行为。区政府采购办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事宜。第十三条审批事项应当经区政府采购办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
14、区政府采购办批准: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采购的机构提出申请报送区政府采购办批准;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区政府采购办批准;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五政府采购预算或项目的调整变更;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第十四条备案和批准事项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采购办报送。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区政府采购办对政府
15、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区政府采购办对区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四政府采购信息在省、市、区采购办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区政府采购办应当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是:一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四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五基础工作情况;六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七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八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第十八条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区政府采购办应当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