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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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指引一、行政诉讼须知(一)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二)行政诉讼的原告1、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4、公民不满18周岁或者患有精神病,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行政诉讼;5、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起诉的,其近亲属可以根据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起诉。(
2、三)行政诉讼的被告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四)行政
3、诉讼的管辖1 .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3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4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以及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五)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
4、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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