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北京市公证协会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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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1.总 则31.1 目的和依据31.2 房屋登记31.3 适用范围31.4 房屋登记分工31.5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42.一般规定42.1 房屋登记范围42.2 房屋登记种类42.3 房屋登记簿与房屋权属证书52.4 房屋登记内容62.5 房屋登记程序72.6 房屋登记的法定文字82.7 房屋登记原则82.8 房屋登记时限102.9 房屋登记要求112.9.4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122.9.5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登记152.9.6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172.9.7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更正登记222.9.8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异议登记232.9.9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地役
2、权登记242.9.10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其他要求262.9.11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282.9.12 依生效法律文书登记292.10 房屋登记收件标准一般性规定303.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353.1 房屋所有权登记353.1.1 初始登记353.1.2 转移登记373.1.3 变更登记553.1.4 注销登记603.2 抵押登记613.2.1 一般抵押权登记613.2.2 最高额抵押登记643.3 预告登记683.3.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683.3.2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693.3.3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703.3.4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703.3.5 预购商品
3、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713.3.6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713.3.7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723.3.8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变更723.3.9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注销733.3.10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743.3.11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743.3.12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753.4 更正登记753.5 异议登记763.5.1 设立异议登记763.5.2 异议登记注销763.6 地役权登记773.6.1 地役权设立登记773.6.2 地役权转移登记773.6.3 地役权变更登记783.6.4 地役权注销登记793.7 补证、换证793.7.1 遗失补证793.7.2
4、 破损换证804.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804.1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804.1.1 登记范围804.1.2 申请人814.1.3 公告程序814.2 各类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814.2.1 初始登记:814.2.2 转移登记:824.2.3 变更登记834.2.4 抵押登记834.3 集体土地范围内其他房屋登记83附件:1.房屋异议登记证明852.授权委托书861.总 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
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房屋登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1.2 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1.3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1.4 房屋登记分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房屋登记机构。受市建委委托,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区、县登记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房屋登记工作。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办理全市范围内的下列房屋登记:军队房屋、武装警察部队房屋、保密房屋的房屋登记;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登记;其他应由北京市建设委员
6、会直接办理的房屋登记。 前款范围以外的其他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负责具体办理。1.5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市、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市建委建立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上统一办理房屋登记事务。2.一般规定2.1 房屋登记范围(一)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二)集体土地范围内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2.2 房屋登记种类(一)所有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二)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的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确定登记;(三)地役权登记,包括
7、地役权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及注销登记;(四)预告登记,包括预购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相同)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五)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2.3 房屋登记簿与房屋权属证书2.3.1 房屋登记簿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2.3.2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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