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建设现状分析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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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建设现状分析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关系到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工作,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新中国成立至今,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设已走过了50多年的历程,从1951年国务院(当时称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我国已制定了多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它们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公民的切身利益起着积极的重要作用。但到现在为止,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进程仍然较为缓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管理混乱,立法工作缺乏长远规划,留下空白多新中国成立自改革开放初,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保障
2、都是国家财政包干的,属于单位社保,之后逐步实现单位社保向社会保障过渡。从1984年起,我国在全民、大集体企业开始逐步恢复养老社会保险社会统筹。全民企业养老保险由劳动部门经办,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由保险公司负责。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又规定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除煤炭、电力、银行、邮电、铁路等11个部门为行业统筹、行业管理外,逐步由劳动部门进行统筹和管理。同时,又把劳动部门管理的自收自支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划归人事部门管理。另外,民政部门还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会系统实施了城镇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有关业务。保险
3、公司缩小了对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的范围,但仍然从事一定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医疗保险方面,一些城市实行由卫生部门经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一些城市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统一由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经办。至于城镇职工的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基本由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经办。这种保险实际上是由各个部门对社会保险项目分而治之。到1998年3月,九届人大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分散在原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及各部门统筹的社会保险事业,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的管理在其他部门。过于分散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导致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难以做到统一、规范、并形成体系,没有长远
4、的规划,使得不同法规之间、不同制度之间缺少必要衔接,适用范围不一致,存在冲突和许多立法空白地带,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许多问题无法可依。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不统一,导致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不统一和不稳定。二、立法起步早,但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一般认为,新中国社会保障的立法开始,是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国务院的前身)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的。从第一部社会保障制度立法到现在,已经历了19491957年的创建时期、19571966年的发展调整时期、19661977年的挫折时期、1978年以来的恢复发展
5、和改革重建等四个时期,至今已50多年的历史。但是,经过全国人大通过的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仅有几部,且并不是独立的,大多是与其他内容互相交织,并非全部适用于社会保障领域。而由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以文件的形式下发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规章则相对太多,至少在100个以上。这种行政立法就像运动场上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一样,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相差甚远。三、立法主体多元化,立法体制不规范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一直是多个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管理,立法的主体多元化,所以出现了政出多门的现象。各个部门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导致制定出的法律、法规仅仅是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不具备对
6、整个社会的全面指导作用。如民政部制定的就只涉及社会养老保险和救灾、救济方面;卫生部门就只涉及医疗卫生方面;人事、劳动部门只涉及劳动就业、失业等方面。总之,这种方式制定出的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较小,一旦涉及到多部门的问题,就只能采取多部门联合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如1994年4月14日就由当时的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按常规,行政法规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而中国至今仍没有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行政法规却一个接一个的发文,有时一年要发若干个。一些本可以由国务院颁行的法规却变成了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致使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缺乏,而属于某
7、一子系统的个别领域却有了法律,这就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依据不充分、立法体制不规范。这种局面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建设极为不利,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不是法制而只能称行政管理。四、各领域之间、国家与地方之间的立法发展不平衡在各领域之间,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障立法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层级或内容上,都主要集中于军人优抚安置和社会保险领域,而对全民性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保障、补充保障等子系统的重视不够,从而妨碍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健全。在各领域内部,也存在着严重的不完整性。如以社会保险为例,养老保险最受重视,但城镇企业职工与公务员之间、城镇劳动者与农村劳动者之间乃至不同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之间的养
8、老保险政策却又不平衡;在医疗保障子系统中,城镇医疗社会保险已经引起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而农村医疗保险却仍受到忽视。因此,如果从新型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对法律制度的要求来看,中国还没有一个社会保障子系统具有完整的立法。在国家和地方之间,由于中央集中立法严重缺乏,而整个社会保障制度近10多年来一直处于改革试点阶段,出现了地方社会保障立法大大多于国家局面。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例,国务院虽然统一发布了通知,但确定的是两个有较大差异的试点方案,并允许地、市级以上的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自主选择。在实践中,就有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了实施方案一,另一部分则选择了实施方案二,然而大部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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