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探析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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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探析何晓丽摘要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已成为当前完善和发展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立法对这一问题日益重视,晚近几年颁布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制,极大完善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但现有法律制度仍存在诸多流弊,各种流转方式在内涵外延、设立变更原则等方面存在种种冲突和矛盾,本文试分析了四方面不足并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让 抵押 继承 一、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立法沿革 历史上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立法规制可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的出台为标志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即从八
2、十年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至20XX年承包法出台之时。第二阶段即从20XX年至今。两个不同时期法律关于农地流转的规定有很大的改观。 (一)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20XX年承包法出台 早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伊始,民间就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一阶段对农地流转的规制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1、规制层级上经历了由“政策中央文件地方法规、规章法律”的变化。有学者考察,认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最先规定始于1985年国家政策上允许有偿转包土地。1此后1986年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转包、转让承包合同的,承
3、包合同无效。”时隔十余年,99年最高法院再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重申这一规定。随着流转现象的增多,这一问题逐渐得到重视,93年的农业法、98年的土地管理法及担保法中都或多或少地做出相关规定。2001年中央发布18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由于这些规定零散不成体系,实践中难于操作,各省又针对各自的情况制定各种地方性法规,特别是沿海一些经济发达的省市,如海南省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承包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由此可见,承包法出台之前,有关农地流转的规定散见于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几部法律之中,缺乏统一的流转体系规定,相关
4、规定的效力层级也比较杂乱,呈现“多国演义”状态。 2、在立法态度上,经历了从“禁止流转到逐步开放”的过程。最为明显的是作为母法的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按照当然解释,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种类型,自然丧失了流转的可能。从私法上看,民法通则80条也作了类似规定禁止土地非法转让。可见开始法律立场很鲜明,不论公法还是私法的两大基本法都不允许农村土地流转。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88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10条第4款作了修正,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而地奠定了农地流转的合宪性地位。此后农地法土地管理法等
5、各种法律也纷纷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 3、从规制内容上看,农地流转制度具有保守性、封闭性,受到各种限制比较大。在农地流转关系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对受让人的影响很大,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严格限制。这一身份的限制使得土地流转范围狭窄封闭,局限于本集体成员之内。在流转形式上采用债权流转方式,以征得发包人同意为前置条件。方式上也比较单一,不允许抵押、继承。在流转程序上则没有统一的规范规定,操作无章可循,比如大多数流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从而潜藏大量隐性纠纷。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的系统法律规制相比,农村土地流转还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顺畅进行,影响
6、了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完善流转法律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二)20XX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出台至今 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以整章的形式专门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一规定的出现,改变了立法上对农村土地流转规制“多国演义”状态,弥补了法律上欠缺农村流转统一体系的遗憾。尽管这不是俄罗斯那样的专门一部俄罗斯农业用地流转法,但比之以往仍是一大进步,建立了统一的流转规制体系,是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上的一个突破性进展。此外我国人大法工委制定的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入“用益物权”编章的第二章节,从而宣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该章共有条,关于流转的规定就有条,占
7、了该章条文总数的四分之一。另外农业部新近又颁布了于年月号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这些立法动态无疑表明农地流转日益受到重视,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承包法(草案)及议案说明中第八点明确指出“随着农业产业化及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今后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其有序地进行,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及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也有利于推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二、现行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一)各流转方式之间内涵外延界定不清,存在交叉重叠现象。总结物权法和承包法,法律以列举的方式明确确立了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抵押及继承几种方式,代耕虽然对
8、防止撂荒土地具有积极作用,但当事人之间实质是劳动力的雇佣关系,并不是市场流转行为。法律对上述几种方式界定不清,导致外延交叉重叠,主要体现如下: 、关于转让与互换。物权法和承包法只是笼统地规定转让和互换是土地流转的方式,并未对其内涵外延进行清晰界定。转让按照对价有无及其形式,可以分为有偿出让、赠与及互易。按法理,赠与和互易是转让的题中应有之义。但这样互易与互换就有重复规定之嫌。互易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互换也是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可见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互换实质就是转让中的互易。从概念位阶而言,互换是转让的下位概念。但立法将两者并列列举,又没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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