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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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名市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管理规定(2023年5月7日市人民政府十二届1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7日茂名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是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2、第四条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实施监督管理,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岗前培训、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设计交底、工程设计变更和洽商、工程进度、基础工程和隐蔽工程、建筑构架安装等方面内容。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管理工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和有关授权或者委托,做好管理区域内有关不可
3、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管理工作。第六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包括经政府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的业主单位。第七条业主单位全面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的组织管理。依法办理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各种报批手续,确定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项目实施单位,严格审查项目实施单位的资质和项目组成人员资格,加强工程的日常检查监管工作,督促各参建单位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第八条承担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
4、证书,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工程。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应当由取得文物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承担单位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工程。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第九条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我市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情况进行评审,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存状况、修缮必要性等提出意见。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书面意见通报区(县级市)文物主管部门、业主单位,督促业主单位按要求做好保护和修缮工作。第十条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
5、位修缮工程,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省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由省文物主管部门按规定申报,报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审批;(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以市文物主管部门为申报机关,报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S)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为申报单位,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四)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由业主单位进行申报,报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工程,由业主单位进行申报,报登记的县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文物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立项与勘察设计等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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