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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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殡葬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5)2号)、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各县级市、区)依法设立从事殡葬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殡葬服务、丧葬用品及
2、收费的行为,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服务范围)殡葬服务单位应在民政、工商等行政部门许可和规定的服务范围内,按照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开展殡葬服务。第四条(指导思想)殡葬服务应坚持公益优先,既要遵循价格规律,体现按质论价,保持殡葬服务收费水平合理稳定,又要有利于丧葬习俗改革,文明节俭办丧事,节约土地、能源等自然资源,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第五条(定价形式)殡葬服务收费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和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一)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二)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基本收费)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殡仪服务费、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公墓管理(护墓)费。(一
3、)基本殡仪服务费是指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含3天以内冷藏)、穿(脱)衣、一般化妆、基本型告别厅租用、遗体火化、骨灰临时寄存等服务,以及为提供上述服务所必需的殡仪设施和用品所发生的费用;(二)公益性公墓墓葬费是指公益性墓穴等墓葬设施(含立体式骨灰存放格位)建墓、安葬、土地租用等服务,以及为提供上述服务所必需的墓葬设施和用品所发生的费用;(S)公墓管理(护墓)费是指公益性或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收取的公墓(穴格位)日常管理及维护等费用。第七条(延伸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包括殡仪延伸服务费、经营性公墓墓葬费等。包括:(一)殡仪延伸服务费是指除基本殡仪服务以外、供群众自愿选择的殡仪特殊服务项
4、目,包括遗体外运、遗体整容、遗体冷藏(3天以上的冷藏)、遗体防腐、特需型告别厅租用、特殊火化等服务,以及为提供上述服务所必需的殡仪设施和用品所发生的费用;(二)经营性公墓墓葬费是指经营性墓穴等墓葬设施(含立体式骨灰存放格位)建墓、安葬、土地租用等服务,以及为提供上述服务所必需的墓葬设施和用品所发生的费用;(三)殡葬服务单位为适应社会需要开展的其他延伸服务收费。第八条(延伸收费开展要求)殡葬服务单位在确保殡葬基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延伸服务并收费,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丧葬需求,基本服务的供给规模应当充足,延伸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第九条(管理职责)殡葬服务收费实
5、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苏州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协调指导各市、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各市、区价格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殡葬服务收费监管工作。第十条(项目管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由苏州市民政部门会同市价格部门统一制定(具体见附件1),收费标准根据隶属关系由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殡葬延伸服务项目由殡葬服务单位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经民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单位自行制定,并在执行前一周告知价格、民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定价原则)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时,基本殡仪服务(不含丧属购买的殡葬用品)收费
6、标准按照非营利原则,考虑财政补贴等情况从严核定;公益性公墓墓葬费(不含丧属购买的殡葬用品)按照非营利并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公益性及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收取的公墓管理费标准按合理利润及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单位根据合理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自主确定。第十二条(定价程序)具体制定或调整基本殡仪服务、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公墓管理费等服务收费标准,先由各经营服务单位提出书面定调价建议,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部门审批,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民政主管部门。定调价需报送材料主要内容:(一)殡葬服务单位合法登记材料;(二)殡葬服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基本信息、近三年经营
7、状况、资金投入情况,新建的殡葬服务单位还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经营成本等相关资料;(三)现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首次制定的不需提供);(四)拟制定或者调整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对社会产生影响的评估;(五)民政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六)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三条(殡仪减免)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补助情况,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优先保障并服务特殊困难群众的殡葬服务需求,充分发挥保障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免费提供殡葬服务对象和范围,实行全民普惠殡葬服务制度,对本地户籍所有居民免除殡葬基本费用,免除项目和标准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制定。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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