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户籍制度论文:户籍制度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土地征收时的权益保障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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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籍制度论文:户籍制度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土地征收时的权益保障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户籍制度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由此就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者并非农业户籍的现象。在征地时,这部分人员将不能得到补偿安置。本文以重庆市为例,试图从现行户籍制度改革、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与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土地征收时的权益的矛盾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征地补偿安置对象认定方式的合理建议,以期对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益保护自古以来,我国的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都有着密切的关联。户籍是分配土地的依据,也是政府征收赋税和徭役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
2、展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成为发展趋势。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近年来,重庆市响应党的号召,积极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在加速农转非进程、促进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势必会对部分人群的合法利益带来冲击。如何在现行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土地征收时的权益,解决相关征地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是一个亟需从理论上回应和从实践上加以解决的问题。一、征地补偿制度与户籍制度改革的矛盾(一)现行征地制度制约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20XX年,重庆市出台了多项放宽户口迁移的政策,实
3、施城乡户口一体化的户口登记制度,规定居民按照经常居住地可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所有居民公平地享有国民待遇。虽然现有户籍制度改革力度较大,但是,与农业户口直接“挂钩”的征地补偿政策却抑制了一些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意愿,从而影响了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笔者认为,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总的方向是正确的,符合党中央推进城镇化的精神,但相关政策,特别是征地政策,由于完善力度不够,制约了户籍制度的改革。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承认了户籍不是该村社的人员也可以合法拥有承包地,但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却是以户籍为准,对非农业人口拥有承包土地的人员不予安置,从而否定了农转非人员的承包经营权所应得的合法利益。在当前户籍制
4、度改革的背景下,若此类人员的承包经营权在征地时得不到补偿,由此激发的矛盾将制约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影响该类人群进入城镇的积极性。(二)户籍制度改革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带来冲击随着重庆市户籍制度的改革,农村居民户口变动的情况日益增多,从而导致了户籍与实际土地经营权不一致的情况。诸如: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而户籍却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承包土地而户籍已转为城镇居民等现象。这些变化冲击着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在户籍制度改革的实际操作中,公安部门将农业户口的人员直接改为农村居民,非农业户口的人员改为城镇居民,允许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禁止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此政策只允许人口单向流动,即只允许
5、“农转非”,不允许“非转农”。这就会导致拥有承包土地而户籍已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农业人员在征地时无法得到安置补偿。同时,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未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也很模糊,这就不利于集体经济组织对补偿资金进行合理地分配。由此可见,现行的征地制度若仍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否定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农业人员得到安置补偿的权利和参与集体资产补偿资金分配的权利,势必会引发更多的征地矛盾,这也违背了征收制度是为了制约政府权力,使私有财产免受不当干扰的设立目的。1二、征地补偿制度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益的现状重庆市现行的征地政策主要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
6、令1999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XX 65号,以下简称渝府发20XX 65号)等。其征地补偿安置对象的认定都是以户籍为基础。在当前人口流动较为频繁的现实情况下,笔者在对现行的征地政策进行分析后发现,在征地时,重庆市虽然把部分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农业人员认定为安置补偿对象,但是,大部分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农业人员却得不到安置补偿,其矛盾越来越显现。现行的征地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一) 55号令第十三条该条文规定“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1)农业人口;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现
7、役义务兵;(4)劳改劳教人员。”该规定明确了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同时,原户籍在被征地单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等群体也认定为安置补偿对象。该征地政策在人口流动较少的年代是比较适合的,但是,由于近几年大量的农民迁往城镇,该政策就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要,不能妥善解决征地工作中的矛盾。(二) 20XX年重庆市以渝府发20XX 67号文调整了征地补偿标准,但对安置对象的认定未进行调整该文件进一步加强了征地的安置工作,采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下简称“两费”)合一的办法进行征地,“两费”只对此次征地的农转非人员进行补偿。其征地补偿基本上是“征人”。如该文件规定征地
8、“两费”标准按人均耕地面积不同折合人均“两费”20700元至27600元,也就是说,不管征地多少,“两费”只按农转非人员计算,农转非一人,按20700元至27600元的标准支付一人的补偿费。从总体来看,此政策对有承包土地的非农业人员未进行补偿,这在实际工作中引发了很多矛盾。(三) 20XX年渝府发20XX 65号废止了渝府发20XX 67号文该文调整了征地补偿方式,将“两费”分离,提高了补偿标准,并且将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未满16岁的被征地农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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