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49CFR571部分MVSS302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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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49CFR571部分)MVSS302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原版:ER.Vo1.36No.232-02.12.1971修订于1992.8随后修订期号:1MVSS302国家:U.S.A原版:ER.VoI.36No.232-02.12.1971571.302标准No302;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S1.范围本标准指定了用于汽车内舱材料的抗燃性要求。52 .目的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因汽车起火特别是由于汽车内部因火柴或香烟所引起的起火而引起的伤亡。53 .应用本标准适用于轿车、多用途轿车、卡车和公共汽车。S3A.定义车内气室即汽车内舱内盛满新鲜空气的部分。54 要求54.1 S4,
2、2部分所描述的以下汽车内舱部分与S4.3部分的要求是一致的,汽车坐垫、座椅靠背、安全带、顶蓬、扶手、所有装饰性衬板包括门前、门后和侧边面板、搁板、弹性头垫、地板、遮阳板、窗帘、遮阳物、车轮外罩、发动机罩,垫罩和其他任何室内材料包括撞车时吸收碰撞能量的填料、缓冲装置等材料。54.1.1 保留54.2 位于内舱气室的1/2英寸的单一材料或层积复合材料的任何部分应满足S4.3部分的要求。54.2.1 完全不与其他材料相连接的材料在单独试验时应满足S4.3.54.2.2 与其他材料完全相连接的材料在作为层积复合材料试验时应满足S4.3的要求。见183的示例说明。材料A和B之间的分界面未粘接,材料A应单
3、独进行试验,位于内舱气室的B材料厚度在1/2英寸内,材料B和材料C紧密结合,因此B和C是作为层积复合材料,切取材料C如图所示,厚度为1/2英寸。54.3 (a)当按S5试验时,S4.1和S4.2所描述的材料不会燃烧,也不会使火焰前端以4英寸每分钟的速度通过其表面。无论如何,集中火焰前端的传递不适用于按照S5试验所切割的样品。(b)如果材料从试验计时开始,60s内停止燃烧,且从开始计时点处的燃烧距离不大于2英寸,被认为满足S4.3(a)的燃烧速率要求。55 .试验程序55.1 条件55.1.1 试验是在一个金属箱内进行以保护样品。箱体的内腔尺寸长为8英寸,高为14英寸,箱体前部有一个玻璃观察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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