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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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工程审计管理,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基建、修缮工程,是指使用学校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含二级财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及经济实体),或其他资产进行投资的基建、修缮工程等。第二条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具体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审计范围内的基建、修缮工程,未经审计,财务处、基建与后勤处、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院系不得办理付款结算和转固定资产手续。第三条基建、修缮工程审计范围:(I)列入
2、年度计划新建、扩建的国家投资、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的基建项目;(2)单项工程在一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包括房屋修缮、装饰、办公室及实验室改变、供水供电改变、道路、运动场地、护坡(挡土墙)、安全消防设施、通讯及网络工程、绿化工程等项目;(3)设备物资采购,需要安装的,安装费在一万元以上的;(4)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领导交办的工程审计项目。第四条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内容:(1)基建、修缮工程的立项过程;(2)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等编制过程;(3)基建、修缮工程开标过程;(4)施工合同签订过程;(5)施工期间的跟踪审计;(6)工程结算审计。第五条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单项工程造价五万元以上
3、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单项工程造价五万元以下的,可采用询价方式。不得将单项工程拆分成若干项目规避审计监督。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工程实施期间,实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工程变更或隐蔽工程等,必须经过审计人员现场确认,未经确认的变更工程量或隐蔽工程,结算审计时,审计处可不予认定。相关部门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数量,变更不得超过原造价的10%,确需超过10%的,应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以后,施工单位报送资料,填制审计申报表,经相关部门和审计处领导签字审批,审计处组织审计。报送的工程结算审计资料必须齐全,资料不全的,一律退回,补齐后方予以审计。审计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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