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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节约差旅费开支,根据XX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X财行202X)1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及出差有关的各项费用。市域内出差是指到XX市内各县(市、区)出差;市域外出差是指到潍坊市外各地区出差。第三条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所有人员出差均需填写出差审批单。各部门人员在市域内出差,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市域外出差由院级分管领导审批,院级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市域外出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
2、审批。第四条严格控制参加收费性质的会议和培训I。各部门应从严控制参加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缴纳费用的会议和培训。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对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应经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批准。第二章交通费第五条交通费包括市域外出差交通费和市域内出差交通费。市域外出差交通费含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市域外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椎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
3、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批准可乘坐经济舱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七条公务出行购买机票原则上在政府机票采购网站(XXXXXX)或手机端“公务行”APP上按流程注册后购买。未在政府机票采购网站上购买的,必须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保留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书面材料(有同一航班的截
4、取同一航班截图),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的政府采购优惠票价。不管采用何种方式购买机票,必须使用公务卡或学院财务转账方式结算。“其他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因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须事先经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购买。第十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市域外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
5、每人每小时K)元(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第十一条市域内出差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潍坊市内各县(市、区)出差发生的交通费用。市域内出差交通费按目的地不同分两档标准,包干使用。潍坊校区按照以下标准包干使用:县(市、区)交通费补助标准诸城市、青州市、高密市、临胸县100元/人/天寿光市、滨海区、峡山区、市、昌邑市昌乐县、安丘80元/人/天主校区和益都校区按照以下标准包干使用:县(市、区)交通费补助标准临胸县、寿光
6、市、昌乐县80元/人/天诸城市、高密市、滨海区、峡山区、安丘市、昌邑市、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保税区100元/人/天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三条厅级及以下人员不安排套间,全部住单间或标准间。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十五条住宿费实行双轨制报销。出差人员按规定选择凭据报销或包干报销方式报销住宿费。选择凭据报销的:市域外出差按省财政厅发布的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市域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县级及以上人员每人每天32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
7、天260元。选择包干报销的:以住宿费限额标准的90%,按实际发生住宿天数报销包干费用。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按市域外出差和市域内出差标准分别计算。市域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市域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早中晚每人每餐20元、40元、40元标准凭发票报销。出发的第一天早餐不予报销,12点前返回的午餐不予报销,18点前返回的晚餐不予报销。第十八条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
8、人员用餐应当自行解决。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求,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假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第十九条校区间公务活动在学院餐厅用餐,原则上不报销伙食补助费。第五章报销管理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
9、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乘坐学院公务用车出差的需提供学院派车单。出差乘坐飞机,往返驻地和机场的差旅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二十二条规划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一)出差人和批准人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二)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因乘坐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用车到达目的地或返回的,其单程车票应予以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
10、险费凭据报销。(三)市域内出差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市域内出差交通费按当天最远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域内出差领取了包干交通费不再报销车票。(四)乘坐学院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相关交通费。不同单位工作人员因共同任务出差,其中一家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再报销相关交通费。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选择凭据报销住宿费的,须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选择包干报销住宿费的,报销时,须同时提供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发票等作为出差证明材料。无住宿费发票不得报销住宿包干费用。执行有工作纪律、保密纪律要求的专项任务,离开校区地参加抽调集中办公,到中央、省有关部门协助开展专项工作,以及其
11、他难以确定包干标准的出差等情况,暂不实行住宿费包干报销。同一批次出差,原则上应选择相同的住宿费报销方式。单趟出差,住宿费只能选择一种报销方式。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可以报销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差旅费。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的报销,2天以上(含2天)往返的按2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餐费自理又不交纳会务费、培训费等费用的,会议、培训期间伙食补助费按标准报销;餐费自理但交纳
12、会务费、培训费等费用的,会议、培训期间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由举办方提供工作餐的,会议、培训期间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市内交通费不再报销。第二十五条往返于校区间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报销差旅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报账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
13、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既享受车辆、食宿等保障,又报销差旅费的;(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
14、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第三十一条经组织人事处批准,工作人员离开校区驻地参加集中办公,借用或被抽调到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协助开展专项工作的,凭有关部门公函,往返两地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省、市内每个月报销不超过4次,跨省的每个月报销不超过2次,一往一返计1次。在外工作期间,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食宿费原则上由抽调单位负责,确需自行安排食宿的,组织人事处、分管院领导、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工作时间半个月以内(含半个月)的,住宿费按出差住宿费标准凭据报销,工作时间半个月
15、以上的,住宿费按出差住宿费标准的70%以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工作时间半个月以内(含半个月)的,按出差标准补助;半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含二个月),按出差标准的50%补助;二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含一年)按出差标准的20%补助;一年以上不予补助。第三十二条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外派到发达地区和知名企业学习、市级综合督导组等人员交通食宿保障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XXXX职业学院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2. XXXX职业学院市域外出差审批单3. XXXX职业学院市域内出差审批单附件1潍坊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单位:元Jk天地区(城市)住宿费标准旺季地区旺季浮动标准旺季期间旺季上浮价省级厅局级其他人员省级厅局级其他人员省内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800480380烟台市、威海市、日照市7-9月960570450青岛市8004903S0青岛市7-9月960590450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海泽市80046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