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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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节约差旅费开支,根据XX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X财行202X)1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及出差有关的各项费用。市域内出差是指到XX市内各县(市、区)出差;市域外出差是指到潍坊市外各地区出差。第三条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所有人员出差均需填写出差审批单。各部门人员在市域内出差,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市域外出差由院级分管领导审批,院级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市域外出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
2、审批。第四条严格控制参加收费性质的会议和培训I。各部门应从严控制参加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缴纳费用的会议和培训。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对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应经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批准。第二章交通费第五条交通费包括市域外出差交通费和市域内出差交通费。市域外出差交通费含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市域外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椎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
3、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批准可乘坐经济舱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七条公务出行购买机票原则上在政府机票采购网站(XXXXXX)或手机端“公务行”APP上按流程注册后购买。未在政府机票采购网站上购买的,必须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保留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书面材料(有同一航班的截
4、取同一航班截图),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的政府采购优惠票价。不管采用何种方式购买机票,必须使用公务卡或学院财务转账方式结算。“其他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因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须事先经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购买。第十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市域外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
5、每人每小时K)元(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第十一条市域内出差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潍坊市内各县(市、区)出差发生的交通费用。市域内出差交通费按目的地不同分两档标准,包干使用。潍坊校区按照以下标准包干使用:县(市、区)交通费补助标准诸城市、青州市、高密市、临胸县100元/人/天寿光市、滨海区、峡山区、市、昌邑市昌乐县、安丘80元/人/天主校区和益都校区按照以下标准包干使用:县(市、区)交通费补助标准临胸县、寿光
6、市、昌乐县80元/人/天诸城市、高密市、滨海区、峡山区、安丘市、昌邑市、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保税区100元/人/天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三条厅级及以下人员不安排套间,全部住单间或标准间。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十五条住宿费实行双轨制报销。出差人员按规定选择凭据报销或包干报销方式报销住宿费。选择凭据报销的:市域外出差按省财政厅发布的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市域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县级及以上人员每人每天32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
7、天260元。选择包干报销的:以住宿费限额标准的90%,按实际发生住宿天数报销包干费用。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按市域外出差和市域内出差标准分别计算。市域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市域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早中晚每人每餐20元、40元、40元标准凭发票报销。出发的第一天早餐不予报销,12点前返回的午餐不予报销,18点前返回的晚餐不予报销。第十八条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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