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建材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条例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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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材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护环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为做好建材工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第三条 建材工业环境保护的目的和任务是: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为促进建材工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四条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并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都应贯彻
2、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的设置 国家建材局设专职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局(公司)设置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大、中型企业应设环境保护机构,环保专职人员应占本单位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不含监测不员)。小型企业应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环保工作。事业单位应设环保机构或设专职环保人员。 第七条 各级环保机构的基本职责: (一)国家建材局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 制订建材行业的环保条例和标准。 管理建材行业环保业务工作,组织技术培训,环保技术情报交流,推广国内外环保先进技术和经验。 编制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环保科研项目,参与组织技术
3、鉴定和推广环保科研成果。 监督检查重点基建项目“三同时”(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挖潜、革新、改造工程项目中,必须贯彻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原则)的执行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的审定基建设计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检查建材工业的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 组织建材行业环保工作竞赛,开展创建文明生产工厂活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局(公司)的基本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管领导对本地区的环保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每季至少要研究一次环保长远规划及年
4、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 编制本地区环保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 监督检查本地区重点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参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扩初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组织环境监测工作和环境污染状况普查,摸清污染源,掌握综合利用等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组织环保技术情报交流,总结典型经验和推广先进技术。 开展环保宣传工作,并组织环保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参与或组织调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三)企、事业单位的基本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地方有关环保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企业的厂长、总工程师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的环保工作负全面责任。 制定本单位环保
5、管理制度,落实职能科室、车间的环保职责范围以及奖惩条例,并负责监督执行。 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消除污染,保护环境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认真执行新、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三同时”的规定。 组织环境监测,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分析掌握污染动向以及综合利用情况。 建立环保档案,做好环保统计工作,按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环保统计报表和提供有关技术数据。 负责调查本单位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有关单位。 负责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环保教育,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防治污染 第八条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九条 凡对环境构成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都
6、必须做出治理规划并付诸实施。地处人口稠密区、国家重点保护城市、水系、海域、港口和风景游览区的建材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治理。 第十条 企业要加强管理,充分合理地利用能源,消除污染,保护环境,并通过革新工艺、技术改造,采用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把污染物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第十一条 各工矿企业要节约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量。工业废水清污分流,尽可能循环利用或回收。排放污水要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使用渗井、渗坑、溶洞或采用稀释办法排放有毒有害费水。 第十二条 烟尘、生产性粉尘及有害气体都应净化处理,其排放浓度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 凡新购进的工业锅炉、生
7、产锅炉必须有消烟除尘设施,并做到同时安装、同时投产。排放烟尘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生产过程中的高温烟气、高温物料和其他热能,都应因地制宜地充分利用,以利发展生产、方便生活、节约能源。 第十四条 各企业单位的废渣、废料、尾矿等要积极回收和综合利用,暂时无法利用的,也要妥善处理,不准任意堆放或倾倒,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五条 凡使用放射性物质及汞、砷、铅、镉、铬、氰化物等毒物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加管理,确保生产、使用过程中不发生污染和中毒事故。 第十六条 加强对工业噪声、震地的防治。凡产生噪声和震动的机器设备必须因地制宜采取消声、隔声、防震等有效措施,使环境噪声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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