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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4号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己经2023年2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2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口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庄荣文2023年3月18日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网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适用本规定。本规定
2、所称网信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三条网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第四条国家网信部门依法建立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上级网信部门对下级网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第五条网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第六条网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在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七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
3、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网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由网信部门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八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网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人相关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主营业地、登记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第九条县级以上网信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网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网信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网信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
4、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上级网信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网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网信部门办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网信部门管辖的,上级网信部门不得将案件交由下级网信部门管辖。下级网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网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设区的市级以下网信部门发现其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国家安全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网信部门,必要时报请上一级网信部门管辖。第十二条网信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及时移
5、送有管辖权的网信部门。受移送的网信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网信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自行移送。第十三条上级网信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网信部门。第十四条网信部门发现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网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决定立案的,网信部门应当及时办结移交手续。网信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第十五条网信部门对依法应当由
6、原许可、批准的部门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送原许可、批准的部门,由其依法作出是否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决定。第十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十七条网信部门对下列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三)上级网信部门交办或者下级网信部门报请查处的;(四)有关机关移送的;(五)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第十八条行政
7、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二)属于本部门管辖:()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在七个工作口内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函存。对于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或者撤销立案审批表,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二节调查取证第十九条网信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应
8、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被调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和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予保存的网络运营者发布的信息、用户发布的信息、日志信息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第二十条网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确需有关机关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网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函应当载明需要协助的具体事项、期限等内容。收到协助调查函的网
9、信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协助事项应当予以协助,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提出协助请求的网信部门。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存在于计算机设备、移动通信设备、互联网服务器、移动存储设备、云存储系统等电子设备或者存储介质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证据应当经查证属实,
10、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二十二条立案前调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第二十三条网信部门在立案前,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检测、检验、鉴定、调取相关材料等措施,不得限制调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网信部门立案后,可以对涉案物品、设施、场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第二十四条网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实、经过等内容。询问笔录应当交询问对象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核对确认,并由执法人员和询问
11、对象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签名。询问对象和其他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第二十五条网信部门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场所、物品、网络应当进行勘验、检查,及时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第二十六条网信部门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不属于司法鉴定范围的,可以委托有能力或者有条件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第二十七条网信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并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有关单位、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此件由XXX提供,
12、经核对与原件(物)无异”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原始载体或者备份介质。调取原始载体或者备份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调取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二十八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涉案计算机、服务器、硬盘、移动存储设备、存储卡等涉嫌实施违法行为的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向当事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网信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
13、通知当事人或者持有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第二十九条网信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二)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鉴定;()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与违法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条网信部门收集、保全电子数据,可以采取现场取证、远程取证和责令有关单位、个人固定和提交等措施。现场取证、远
14、程取证结束后,应当制作电子取证工作记录。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要求当事人在笔录和其他相关材料上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其他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第三十二条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可以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采取或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15、,并补办批准手续。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三十三条窠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的;(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六)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第三十四条网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五条对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处罚案件,网信部门应当快速办理案件。第三节听证第三十六条网信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五个工作口内提出,网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