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条例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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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条例(20XX年5月13日校长办公会核准,20XX年5月26日校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特别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保护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级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行使管理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设立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委员会(简称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的申诉。第三条 学校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不服学校对其本人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得依本条例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四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处理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的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
2、。第五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政负责人、工会负责人、监察处负责人、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法律顾问等十一人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第六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委会推荐,校长办公会确定。教师申诉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由校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但连任的委员不得超过原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第七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1人,由委员兼任。秘书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申诉;(二)办理申诉的具体事务;(三)保管申诉卷宗;(四)办理其他与申诉有关的事务。秘
3、书处设在学校工会。第八条 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不服学校处理决定,应当在学校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九条 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部门; (二)申诉请求;(三)申诉事实和理由;(四)处理决定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秘书处依据本条例第九条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相关申诉材料,逾期补正视为放弃申诉。申诉人对教师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申诉。第十一条
4、教师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案件的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校长决定。第十三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教师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第十四条 申诉答辩人是承办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处(部、室)、院(所)。申诉答辩人对作出的学校处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 教师申诉复查过程
5、以不公开为原则,但申诉人申请,经教师申诉委员会决议,可以公开。第十六条 申诉复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对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七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认为申诉复查需要举行听证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知申诉人、申诉答辩人进行听证。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第十九条 听证会由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员主持。听证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申诉答辩人答辩,申诉人和申诉答辩人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第二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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